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非专业法官参加审判的制度,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是我党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贯彻,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方式和途径。近几年来,我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扎实开展人民陪审员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概况
1 、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我市六个基层法院在选任时坚持“普通型、社会型、专家型”的“三型”原则。具体做法是:一般情况下,通过发布选任公告,向党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发出商请推荐函。同时根据报名及基层组织推荐的情况,组织专人进行审查后,与区司法局协商沟通确定人选。最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进行任命,并将任命决定书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所在单位。特殊情况下,对单位推荐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聘用。对各业务庭遇有涉及特殊专业的案件、新型案件、疑难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邀请特殊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决定》和《意见》实施后,全地区共选任人民陪审员 82名,其中男性 41名,占 50%,女性 41名,占 50%; 35岁以下 41名,占 50%, 36-50岁 30名,占 36.6%, 50岁以上 11名,占 13.4%;本科以上学历 18名,占 22%,大专学历 64名,占 78%;党政机关人员 21名,占 25.6%,事业单位人员 5名,占 6.1%,企业人员 7名,占 8.5%,其他 49名,占 59.8%。参与审理案件占全市受理案件总数的 60%。
2 、规范人民陪审员培训。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大多数人对法律专业知识并不了解,特别是对程序法比较陌生,这就使选任后的培训工作变得尤为重要。对此,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分工配合,采取统一、分散和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将培训工作落到实处。我院政治部定期组织全市人民陪审员进行专项培训。抽调各业务庭的精英法官对其进行法律指导,尤其在程序法上重点讲解。此外,各基层人民法院又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开展了实效性强的特色培训。如绥中县人民法院法官每次庭前都要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程序法指导,每半年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一次业务考核和庭审观摩;南票区人民法院不定期召开人民陪审员专题座谈会,通过以会代培的方式达到预期效果。
3 、规范人民陪审员管理。在管理方面,部分基层法院制定了专门的规章制度,对人民陪审员实行集中管理、分散使用。例如我市的建昌县人民法院,该院制定了《建昌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选任、考核、奖惩等方面的事项。具体做法是: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免除、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工作由政治处负责;上岗前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参与案件审判的调配工作、日常管理工作、考勤、补助费发放等由督察联络室负责;对认真履行陪审职责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陪审职责或违反审判纪律的人民陪审员,情节较轻的谈话诫勉,情节严重的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除其资格或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建议书,建议给予处分。此外,南票区人民法院亦制定了《南票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内容大同小异,但预期目标基本一致。
二、人民陪审员工作突出问题
1 、“陪而不审”的现象仍然存在。共同调查、共同审理、共同裁决难以实现,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成了“陪衬”,对一些案件,他们不愿意发表意见,有的甚至根本不参加评议。
2 、兼职人民陪审员本身事务多,频繁请假来法院参加庭审不太现实,所以因请假不给而缺席庭审的现象经常存在。
3 、个别人民陪审员的素养不高,甚至将合议庭尚在合议的内容泄露,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4 、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不足。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补助偏低是六个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决定》仅是笼统规定由财政将人民陪审员经费列入预算,所以实际上多数法院都是从办公经费中挤出一部分来支付补助费的,这就使很多人因为得不到有效的经济补偿而不愿担任人民陪审员。如南票区人民法院兼职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补助费是每件十元钱,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工资是每月四百元,还没有达到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三、人民陪审员工作基本设想
自《决定》和《意见》实施以来,我市的人民陪审员工作以中级人民法院为指导、各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力,开始了探索的路程。经过几年的实践,取得了成绩也发现了不足。针对发现的问题,市中院在广泛收集整理材料的基础上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发展提出了设想。
1 、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太长,应当每年考核,择优录用,对人民陪审员的随即抽取应改为随即抽取与指定和特邀相结合。
2 、当务之急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3 、很多人民陪审员与法律没有任何接触,建议选任人民陪审员时以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底线为佳。
4 、个别人民陪审员凭感情判案,虽然讲理,但不讲法,虽然合理,但不合法,这样便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证,建议对人民陪审员实行相应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5 、人民陪审员经费应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确保人民陪审员费用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