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指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减刑和假释一样,都是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制度上的具体表现。
一、审监庭近四年来办理减刑案件的基本情况
1、2007年,审监庭共收36件减刑案件,全部审结,其中33件准予减刑,3件不准予减刑;2008年,审监庭共收39件减刑案件,全部准予减刑;2009年,审监庭共收20件减刑案件,全部审结,其中19件准予减刑,1件不准予减刑;2010年上半年,审监庭共收15件减刑案件,全部审结,其中12予减刑,3件不准予减刑。
不予减刑的原因主要有:两次减刑间隔时间未达到 1年不予减刑;服刑期未达到8个月不予减刑;涉黑案件当事人由于主观恶性较深不予减刑;被减刑人员有违纪行为不予减刑;由于拟减刑人员没有突出表现不予减刑。
其中 2010年有一件减刑案件在送达减刑裁定之后发现被减刑人员无力承担由于刑事犯罪而引发的民事赔偿部分,受害方又不予谅解,我院及时发现,立即对该案提起再审,撤销了减刑裁定,从而避免了因被减刑人员提前释放而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
2、其中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的案件有1件,被减刑人员有违纪行为,在监室内接打手机,法院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
3、我院具体负责减刑的葫芦岛市看守所,每年在押人犯数量大约1000人,主要是短期服刑人员,随着留所执行规定越来越严格导致留所罪犯逐年减少,每年呈报减刑的数量也逐渐减少,减刑人员所占比例为2-4%。
二、减刑案件审理程序
1、案件受理后,由庭长、内勤负责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后,由庭长负责指派审判员审理;
2、审判员接收案件后,由审判人员对承办案件的具体材料进行再次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和拟减刑罪犯公示情况;
3、对拟减刑罪犯、同监室劳改罪犯提供材料进行复核,并制作笔录;
4、了解监所、管教员及驻监所检察室意见,并形成笔录附卷;
5、邀请人大内务司法委、政法委及本院监察室到场监督听证情况;
6、由监所提供场地,并组织全体劳动改造罪犯参加听证会;
7、减刑的宣判应在监所进行,采取公开宣判形式;
8、对监所及驻监所检察室进行回访。
三、减刑工作中的一些思考
减刑是在肯定和承认原判刑罚的正确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在行刑过程中根据受刑人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对刑罚所作的一种变更。因此,减刑须有一定的限度,以维护原判刑罚的稳定性。
首先,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减刑案件办理程序制度、减刑条件的综合考核制度、决定减刑前的公示制度、相关意见的听取制度和公开听证制度、跟踪监督制度。
其次,在减刑案件审理工作中重点是要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公开和透明的原则,科学掌握减刑比例,把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作为衡量减刑幅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再次,对于涉黑罪犯减刑问题要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减刑幅度、减刑间隔期方面要认真执行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从严掌握。
最后,减刑本身旨在运用刑罚评价手段的权威力量,肯定罪犯的已有改造成绩,引导并激励其继续努力,同时通过榜样的力量来鞭策其他罪犯,促进全体犯人的共同进步。通过听证制度,达到警示和教育其他罪犯的目的,减少以至消除服刑人员的主观恶性,重新端正自己的人生观,使其不再危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