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8日,葫芦岛市中院技术处组织本院民一庭委托的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选择鉴定机构过程中,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在北京或外地选择鉴定机构。技术处工作人员根据最高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为当事人做了耐心解释,向当事人讲明,市中院根据最高院的文件编制了机构名册,根据文件要求,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并与当事人说明中院名册外的鉴定机构,技术处并不掌握其情况,不能向其进行委托,经过技术处的解释,双方当事人均表示非常满意。
最后在中院工作名册内为当事人选定了一家鉴定机构为本案进行鉴定,为此,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技术处送来感谢信和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