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中院向市政府提出的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建议被采纳
作者:行政庭 陈丽娟 发布时间:2010-12-17 15:14:07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为了进一步督促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和应诉能力,2010年9月,葫芦岛市中院行政庭在主管副院长范晓杰的带领下,以近两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为对象进行调查,围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并将调研结果以函件的形式向市政府提出了建议。该建议函中提到,为 充分认识和发挥行政诉讼在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法治政府与和谐社会建设,应尽快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约束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应诉。上述建议提出后,得到了院党组和市政府的高度重视。2010年11月27日,市政府发布第 132号政府令,公布了《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其中第十四条 强化行政监督的基本要求中第(三)项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至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已经作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考核标准,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