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 9月 27日的前三四天,李某家原先接的穿越道路的两项电线和电杆被景某家的结婚车刮断,为了给自家的鸡舍照明, 9月 26日李某临时用木杆把电线接上, 9月 27日早上四时许,王某驾驶农用三轮车行驶至李某家门口路段时,其颈部被李某家拉设的横跨公路用电电线勒伤,乘员张某从车上摔下受伤。
对于伤者王某和张某人身伤害的经济损失由谁来进行赔偿,出现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 李某在自家用电电线被撞断后,擅自将折断电线接通,且接通的电线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高度标准,因此,故对王某、张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供电公司是电线的管理者,在电线被撞断后应及时进行修整,未及时进行修整有疏于管理,因此,对王某、张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 我国公民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无论是用电、电力线路维修等均应向当地主管电力部门申请,并由专业队伍施工,私自违规用电所产生的后果,与电力供应方和电力设施管理单位无关。因此 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从事实方面来看, 李某自家电线被撞断后,未按用电程序申报进行维修,而是擅自接通自家线路,违反了有关电力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对王某、张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而供电分公司虽是供电用电的管理部门,因李某家电线被撞断一事无人申报,对李某自行擅自临时处理线路一无所知,故与李某私自架线致人轻伤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从法律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因用户自身的过错造成的电力运行事故,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款规定“因用户或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李某私接电线明显存在过错,应由过错人李某对王某、张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