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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一次难忘的程序审调解
作者:立案一庭 朱丹  发布时间:2011-06-28 15:29:41 打印 字号: | |
  2010 年 9月 2日 ,一件极其普通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分到了我的手里。说它普通是因为它是一件诉讼标的只有 3000元的程序审案件。我作为该案件的二审主审人,只需对应管辖该案的基层法院做出认定即可。但是,当我具体地了解了该案的相关情况后,我产生了一些新的想法。

  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是一名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在葫芦岛市绥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是一名退休的老中医,住所地也是葫芦岛市绥中县,现住连山区。王某于 2008年在葫芦岛市连山区成立了一家私人诊所,岳某受雇于该诊所,担任坐堂中医。二人共合作四个月,期间王某欠岳某草药款、药具款合计 3000元,工资款余额 1200元。二人解除雇佣关系后,原审原告岳某多次讨要上述款项未果,故以追讨草药、药具款为一案,以追讨工资款余额为一案诉至连山区人民法院。原审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草药、药具款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将本案移送至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连山区人民法院以该案合同履行地在连山为由,裁定驳回了王某的管辖权异议。王政学对该裁定不服,上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案情不算复杂,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口头购销合同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王某在购买岳某药及药具时,只给岳某打了欠条,二人并未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所以本案不应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连山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确有错误。对于此案,我最简单、省事的做法就是大笔一挥,将本案移送至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但是考虑到本案的诉讼标的只有 3000元,如移送至建昌县法院,原审原告岳某将面临长时间的审理及执行的繁琐程序,并且也要承担不少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其诉累过大,诉讼效率大打折扣。为了简单快捷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我开始考虑在本案中适用诉讼调解。

  我首先给原审原告岳某打电话了解相关情况,根据我的记忆,岳某当时是这样对我说的:“朱法官,我是个快 70岁的人了,土都埋到了脖子。我就知道这么个理儿,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我卖给王老板东西,给王老板打工,他凭什么不给我钱。这个官司别说到二审,就是打到最高法院,打到党中央、国务院,我也要告,不告我出不了这口气。”

  我又给王某打电话,王某说道:“朱法官,我承认欠老岳的钱,钱数我也承认。我欠他的钱,我应该给。但是有这样一件事你可能还不知道。在 2009年,老岳在诊所坐堂,结果给人家病人下错了药,把一个姓王的女同志的月经给治没了。当时为了息事宁人,也为了维护诊所的声誉,我私下赔给病人 1万元。朱法官,你替我问问老岳,这笔钱怎么算。我给他结草药、药具款,结工资款,他赔我 1万元么?朱法官,你正常判,我告诉你,我法院有人,他一分钱也别想得去,法院如果能从我这里执行走 1分钱,我跟他姓。我有钱也不给他。”

  了解了纠纷的症结所在后,我开始构思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我感觉岳某虽然说打官司因气愤,但是内心深处还是想要回这笔钱的。而王某不还钱的理由似乎出于面子的因素多一些。假如能用“面子”问题钳制王某,用经济利益说服岳某,本案存在着很大的调解可能性。因此我首先给岳某打电话,说道:“岳大哥,我知道老王欠你钱,你心里有气。但是打官司可不是斗气的事。案子到了建昌,你坐车、住宿、吃饭来来回回得多少钱,多长时间,合算么?你都这么大岁数了来回折腾,身体能受得了么?况且,这个案子即使你能打赢,但是老王就是赖着不给,到了执行环节也是麻烦。你看这样好不好,我在中间帮你说和说和,你少要点,我让他尽快把钱给你就得了。”岳某听了我的话后,果然表示同意。

  我又打电话给王某,说道:“王大哥,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你和老岳都是老建昌人,听说你和他的儿女还认识,低头不见,抬头见。官司打僵了,以后还怎么见面啊。另外你说的老岳开错药的事,当时也没做医疗鉴定,谁能肯定一定是老岳的责任啊?我看差不多你就给他得了。他和我说了,他同意少要一部分了,你也不差这点钱。还是尽快把这个麻烦的官司了结了吧,又是一审,又是二审的来回折腾,多麻烦啊。我知道他可能赢了官司也执行不来钱,但是你也落了个欠钱不还的坏名声啊,你说是不是?”。听了我的话后,王某沉默了。

  经过我反复的,不下几十次的电话沟通,双方当事人终于同意了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协议。在签订调解协议的当场,王某把 3200元钱给了岳某,岳某也把撤诉申请交给了法院。两个人对视着笑了一下,两只手再次握在了一起。

  我付出了“多余”的努力,却为当事人解决了困扰近二年的矛盾纠纷。我为自己的工作感到骄傲与自豪。一件诉讼标的只有几千元的民事案件,折射出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当前,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责任。作为一名法官,我认为发挥法院调解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加大调解力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案的成功解决,为我今后的调解工作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也树立了我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的信心。让我们广大法官在调解的道路上一起共勉,一起为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责任编辑:立案一庭 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