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调解作为我国法制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源远流长。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执行调解机制(实践中执行调解多表现为执行和解)作为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调节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稳定有序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目前,尽管我国法律还没有将执行调解机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但在实践中,执行调解确实客观存在,执行和解方式结案在执行案件中也占很大的比重,并发挥着其它执行机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执行工作中,将调解理念引入执行程序,最大限度地提高案件执结率,对于解决“执行难”,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构筑执行调解机制对于人民法院走出执行难、涉法上访人数增多的困境是十分必要的,也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理念,符合现代法治的方向。
关键词:诉讼调解 执行调解 执行和解 执行调解机制
调解是中国传统社会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也是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已经被实践了数千年。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息讼”、“和为贵”等观念,至今在人民群众中仍深入人心,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更容易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中,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民主法制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目前,尽管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将执行调解机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但在实践中,执行调解却是客观存在的,执行和解方式结案在执行案件中也占很大的比重,并发挥着其它执行机制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在此结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和司法实践,对人民法院执行调解工作做浅析探讨,期望能如一丝甘露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浇筑调解之花,破解执行难题,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彰显司法公正!
一、如何理解执行案件中的调解工作
对于执行工作能否采用调解,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执行工作不应再有调解。因为人民法院裁判最重要的属性是确定力,调解是审判阶段的事情,到了执行阶段,只要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执行就行了。如若再调解,就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力的冲击,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工作需要调解,执行中的调解主要表现为执行和解,还包括接到执行通知后的主动履行。因为调解既然贯穿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就应包括在执行程序的全过程。此外,调解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解决“执行难”意义深远。笔者赞同后一观点,执行调解对于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特别是解决涉执行信访案件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历史的变迁,调解作为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项宝贵经验继承和发扬下来,并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写入我国相关的基本法中。从我国当前的国情来看,法治基础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法律观念虽有所增强,但法律风险意识薄弱,没有认识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一种法律救济。因此,执行法官应以化解纠纷、案执事了为出发点,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解,以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
尽管执行程序中需要调解,但执行中的调解与审判中的调解仍有本质区别。执行中的调解和审判调解,二者都是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意思表达真实,而达成的关于实现权利义务的协议。协议的内容,都是当事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其它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特征不同。诉讼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进行的,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制作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而执行调解(主要表现为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进行,没有执行法官参与,其和解协议,法院只记录在卷,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强制执行性。二是后果不同。调解书送达后,是诉讼程序的终结。对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和解达成后,是执行程序的暂时中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三是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终结诉讼;后者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是,无论二者有何区别,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止争息讼、维护稳定。
二、我国法院执行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执行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原因分析
据相关的司法统计, 1999 年至 2005 年,我国诉讼调解呈现出下降趋势。但是,从最近五年的情况来看,我国诉讼调解的下降趋势已趋于平缓。具体到到执行调解角度来说,也大致如此。
其基本原因分析如下:
第一,审限制度的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审限制度,对我国的调解制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调解的过程,因具体案件的难易程度不同,其耗时也不尽相同。对于一部分复杂案件,往往需要消耗较多时间,但调解往往存在者失败的风险,在调解不能顺利达成调解结果的情况下,法官往往不得不放弃调解,以避免因“久调不决”而超审限的风险。再加上其它种种原因导致部分法官主观上调解案件的意愿降低,从而影响实体案件的调解,使部分可能在审理阶段予以调解的案件,最终予以判决进而进入到执行程序。但随着近年来法院系统采用设计科学的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科学调配审理各阶段时间,审限制度对调解的压力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第二,审判执行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一些观念上的变化给调解制度带来的变化。调解随着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而几经演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的审判执行制度也做出了相应的变革,这些变革对我国调解制度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期间,一些法官因为观念上变化放弃了以调解为主的审判观念。 2004 年 8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21 此会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十六字方针等种种制度、举措的出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很大程度上完善、充实了执行调解制度,促进了执行调解机制的发展。
第三,审判执行队伍的建设。近年来,审判执行队伍渐趋年轻化,法官队伍中法律专业院校的学生比例不断上升,法律专业知识的容量在不断上升,但也同时出现了社会实践经验呈下降趋势的现象。年轻法官的法学理论素养终究代替不了老法官的调解技巧,进而导致案件调解率在一定程度上下降。对于执行工作说,其工作压力大,执业风险大且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给年轻的执行法官队伍带来了严峻的考验,也对执行调解工作带来些许影响。
第四,当事人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但对裁判规律和执行风险认识薄弱。执行调解的成功往往需要至少一方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做出一定的让步,执行法官组织调解,如果把握不好尺度,当事人就认为执行人员有偏袒对方当事人之嫌,进而就可能激化矛盾,使执行调解工作进入死角,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的消弱执行人员执行调解的积极性。
(二)我国执行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1 、从制度本身来看
一是从诉讼程序上来看,案件的审理和案件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断裂,在制度上有“真空”。主要反映在审执分立方面,过于突出分立,而没有衔接。审判和执行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个诉讼阶段,具有一定的内在关联性,武断的割裂审判和执行之间的衔接将导致有限的司法资源出现极大的浪费,还很可能导致案结而事未了,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调解这一特殊制度的功能的发挥。
二是执行调解制度的设置。大概是因为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均已界定,执行机构依照生效判决执行即可,无需调解。因此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执行调解制度的设置都存在一定的漠视,仅有原则性的规定,无具体执行调解法定程序,这导致在执行阶段的调解无章可循,致使执行调解工作机制的建立长期处于边几近停滞的状态。在当前,着重构筑执行调解长效机制对于法院破解执行难,实现案执事了是十分必要的,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理念的方向。
三是执行调解过程中的调解主体设置过于单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法官才能主持调解(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主持调解),这样规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调解实体的合法性。但是,由于新型民事纠纷层出不穷,已超越当初民事诉讼立法时历史形势,单一的调解主体已不能满足当前解决社会纠纷的需求。特别是涉及面广、被执行人众多、特殊执行主体等迫切需要其它调解主体(譬如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介入,从而形成执行调解合力,最终实现案执事了。
四是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在具体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它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执行标的等进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促成执行案件的解决。对于这种执行和解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定位如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仅做比较笼统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定性、严肃性、强制性。在目前“大调解”的格局下,急需在法律上给予执行和解协议界定清晰法律地位,以利于执行和解协议的实际履行。
2 、从司法实践来看
一是执行阶段强制调解问题仍然存在。这是诉讼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居于中心地位,具有较强的话语权,为了能尽快调解结案,有时候会不自觉出现“以劝压调”、“以拖压调”等不良现象强制和解,由于强制和解直接影响到了和解结果的公正性及当事人接受和解结果的自愿性,在部分情况下,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多次通过不同形式的文件对该问题做出了规定,严令禁止这种行为。但实践中,这种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
二是久调不执、效率低下的现象也有存在。虽然近年来我国出台多项执行制度、举措,对执行期限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久调不执、拖而不执现象已经基本得到解决。但是在一些疑难问题案件中,特别是一些涉及到特殊执行主体的案件中,这一现象仍有存在。由于案件除了法律问题还涉及到其它问题是执行法官所不能把握的,致使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时有所顾虑,不敢果断执行。因而,这种情况下执行法官往往会对执行调解有较高的意愿。
三是执行调解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不高。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执行和解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先自行的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报执行法院备案。而后,被执行人在约定的期间并未按与申请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院所做的执行调解工作就毁于一旦,使案件的执行陷入被动,增加了执行成本,造成执行资源的浪费。
四是执行队伍的能力素质无法满足执行和解的需求。执行工作一直被外界认为是法院工作的“短板”,在法院内部,执行工作长期被认为是法律技术含量低的“大老粗”,再加上近年来执行难的大环境,且执行工作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行等等诸多因素,执行队伍无论是从人员还是其它方面来讲,素质良莠不齐,近年虽补充大量的法律专业大学生,仍无法满足现实执行工作特别是执行调解工作的需求。
三、促进执行和解的探索总结
1 ,执行法官受理案件后不要仓促动手,先组织合议庭成员一起仔细研究案卷,包括审判卷宗(要特别的关注审判阶段有无调解,调解情况如何),全面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情况和被执行人的状况。
2 ,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要分别找双方当事人谈话,进一步了解双方的现状,在要求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的同时要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诚意做初步的了解,如不具有即时履行能力,双方是否具有调解的可能和意向,并给予适当的和解期间。
3 ,根据相关的线索,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全面、迅速查找被执行人线索,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这样能使法院在执行调解工作中掌握主动,避免调解不成而使整个案件的执行工作陷入被动。
4 ,在当前全球经济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对那些受目前经济形势的影响造成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最大限度的适用“生道执行”,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力促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保证债权人利益实现同时也帮助被执行企业度过难关。
5 ,在执行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是避免利用法院的影响力或强制力打压某一方当事人,应当给双方提供充分沟通的机会,提供切实可行调解方案,对申请执行人方面要讲清几种执行方式的不同后果,让其充分认识到执行调解的意义;对被执行人方面要尽量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或以法院掌握的财产来做担保,防止被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借执行调解之名,行隐藏、转移、变卖财产之实,对其起到敦促和制约的作用。
6 ,完善相应的告知制度,推动执行公开。一是要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调解后恢复执行期限的计算方法,避免因超过时效而导致申请执行权的丧失;二是要告知申请执行人反悔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三是要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调解协议得以批准并履行,只要有人认为该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对和解协议行使撤销权。四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应记录在卷,必要时制作执行裁定书,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进行法律确认。执行调解的过程每一细节都应记录在案,以提高执行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并保证执行调解的质量。
7 ,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调解协议并顺利履行第一期后,执行法院即可结案,但结案后亦要定时予以回访,了解双方履行和解协议的进展情况,这对被执行人也是一种监督和促进,对申请执行人来说是后续的保障。
四、对案件执行过程中如何把握调解工作的建议
1 ,正确处理好强制执行于执行调解的关系。
正确处理好强制执行于执行调解的关系。不能只强调强制执行而忽视了执行中调解的作用,也不能一味的讲究调解而使案件久拖不执。应当寓调解于强制执行之中,将强制执行手段作为调解的有力保障。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应当结合使用。
2 ,适时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开庭听证,促其达成执行和解。
执行法官针对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双方当事人方方面面的情况,全面掌控执行过程,找准机会,抓住时机,多做思想工作,适时组织执行开庭听证工作,推动执行公开,促使其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而实现案执事了。
3 ,在执行立案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风险,为执行调解打牢思想基础。
在执行案件立案时,即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通知书和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有关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执行风险,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一方面,执行权益能否得到实现,取决有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依法穷尽了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的标的仍可能不会全部实现。使当事人对执行中的调解能有正确准备或者产生心理预期。
参考文献:
[1] 张艳艳 . 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研究 . 河南科技学院 .2008.02
[2] 江永跃 . 王超纲 . 试析执行案件的调解作用 . 2009.08
[3] 杨颖 .《浅析民事执行和解》 .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