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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办理涉诉信访案件
作者:立案二庭 郑广卫  发布时间:2012-03-16 15:40:38 打印 字号: | |
  目前 , 涉诉信访工作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 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涉诉信访概念,黄尔梅同志在全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指出,“涉诉信访的外延办理涉诉信访案件比涉法信访要窄 , 其含义是: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要求人民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来信来访。”该工作看起来是事务性工作,实际上在这些事务性的工作中存在着很强的原则性,蕴藏着很多工作艺术和技巧,依据什么原则做好信访工作,是一个很值得探索的理论和实践课题,在信访工作中应遵循坚持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的原则

法院信访工作的实践告诉我们,实事是正确执行政策法律,恰当处理涉诉信访问题的客观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就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对涉诉信访反应的问题,既不能不信,也不能轻信。认定涉诉信访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唯一的科学方法就是进行调查研究。毛泽东同志说:“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研究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先头。”如果离开对案件实际情况的认真审查,单凭主观想象去处理信访问题,就会出错误,给法院审判工作及法院在社会上的形象等方面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坚持实事求是,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当事人涉诉信访反映的问题十分广泛而又具体,上级法院不可能事事都有规定。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要求正确处理,才能真正把信访问题解决好。

二、 按政策、法律处理的原则

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集中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法院信访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当事人反映的问题,无不涉及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因此,开展法院信访工作,必须牢固树立政策、法律观念,严格依照政策和法律办事。凡属冤、假、错案应一律改判;凡属正当合理要求,应一律予以解决;凡属违法乱纪行为,应一律进行查处,在信访工作中,既要切实保护信访者的利益,满足其正当要求,又要坚持维护政策和法律的严肃性,维护党和国家利益。

三、 案件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有些信访案件,其本身处理的是程序问题,上访人实际要求的是实体问题。由于国民法律素质的差异,在接访过程中,不能就案办案,应当了解案件症结所在,在不违反法律政策及当事人自治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并息诉罢访的,可以就实体问题进行处理。

这方面已有成型的经验,我院在处理上访人陈宏生诉绥中县人民政府、绥中县土地管理局征用土地及批准建设用地一案中 , 历经近八年诉讼、申诉上访。在法院的主持下,与案外人宏跃开发公司以实体补偿的调解结果而告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四、 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在法院信访工作中,经常会碰到以下情况:一是群众提出的要求合理,但限于条件不能马上解决;二是问题虽已解决,但信访者要求过高,难以办到;三是少数人坚持无理要求。

对这些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对有关信访者进行疏导教育,教育他们提高思想认识,解决思想疙瘩,放弃过高要求。对少数在信访过程中无理取闹的要严肃的进行法制教育,对违法者应依法予以制裁。

五、 分级负责,领导包案,归口办理的原则

所谓分级负责,就是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问题时,按纵向系统分级分工,各负其责,属于哪一级法院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就由哪一级法院负责处理。所谓领导包案,就是上访老户有领导承包负责,实行定岗、定位、定责。所谓归口办理信访,就是一个法院各业务审判庭按业务性质分工,归口办理信访。根据信访者所反映的案件所属种类,由业务庭出面接待、答复。

六、就地解决问题原则

信访问题发生在哪个地方、哪级法院,原则上应由哪个地方、哪个法院解决,这样可以方便群众,同时可以及时调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消除不安定因素,还可以促使法院改进工作作风,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要实现就地解决问题,必须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把初信、初访的处理作为一个重要环节抓好;二是要办理基层法院的信访工作建设,为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提供组织保证;三是要积极主动、大胆负责解决问题,不能优柔寡断,相互推诿,否则,会使小事拖大,易事拖难,导致矛盾上交。

七、诉访分离原则

对于人民法院来讲,诉与访不能合一,这是一个首要原则。每一案件诉的办理主体、方法、结果都是法定的,有一套严密的程序和判断规则,信访不可能代替诉讼。但在诉访分离的原则之下,应该防止另一种倾向,即诉与访的完全分离。如果法院内部诉讼与信访彼此不相干,就会重返就案办案、诉完再访的老路。首先,畅通诉讼解决的渠道,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理性、有序表达诉求。其次,诉讼程序要重视信访因素。信访信息无论以什么途径传送到人民法院,法院信访登记部门都应将其有效导入诉讼之中,使信访起到预警作用,审判人员就信访内容通过运用诉讼手段和借助社会力量相结合,尽量消除信访隐患。再次,负责信访的法官和负责诉讼的法官必须互相协作,共同做息访工作。

八、终结原则

2009 年中办、国办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对于信访终结有原则性规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细则(试行)》又进一步明确了终结案件范围。通过“案件评查”和“清理积案”两项活动的开展,将符合条件的涉诉信访案件终结,这样能大大提高涉诉信访工作的效果。

总之,法院信访工作人员要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以过硬的业务素质和热情的服务,深入细致,有的放矢地做好法院信访工作。
责任编辑:立案二庭 郑广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