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调研成果
农业产业化的经济法问题研究
作者:立案一庭 朱丹  发布时间:2012-03-16 15:41:56 打印 字号: | |
  加入 WTO后,既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同时作为传统薄弱方面的农业也面临着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事实证明,我们必须建立起自主的现代农业产业化体系,才能更好地面对世界经济的冲击。在这一过程中,经济法的作用不容忽视。

一、实行农业产业化需要经济法的支持

实行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在进行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需要经济法这支“看得见的手”去弥补市场内在缺陷。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组成形式,肩负着宏观经济调整的重要的使命,同时基础薄弱的农业产业也需要国家政策性的扶持,去进行更为全面发展。

(一)从国家调节经济发展的历史分析,实行农业产业化需要经济法支持。

我国作为传统的农业社会,大量的法律调节经济社会都是针对农业的发展。中国传统社会一直把对田地的赋税以及财政对农业的支出作为主要方面,在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中,早在公元前 18世纪,巴比伦奴隶制国家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就对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土地的法律保护作出规定,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等某些国家直到目前一直对于农业给予大量的政策扶持,包括价格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业科研技术的发展等,甚至在 WTO组织也规定了相应的对农业的“黄箱补贴”“绿箱补贴”等。

(二)经济法的宗旨及其价值理念决定了实行农业产业化,需要经济法支持。

首先,经济法的宗旨就是经济法的本质,即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的协调平衡发展。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平衡发展涵盖范围多方位的,包括供给与需求的协调平衡、产业间的协调平衡发展等。我国目前的农业发展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人民生活对其的要求,而且农业的发展相对于其他产业、相对于发达国家同产业水平差距巨大,如不实行农业产业化,则会处于弱势地位,影响国家综合水平的提高。其次,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从另一方面体现了对农业进行支持的必要性。经济法作为社会责任的本位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追求国家的经济安全、经济自由、整个社会的实质公平。目前我国农业整体内部呈现零散性,并且对于抵御自然和社会风险能力较差,农业内部也缺乏自由性,往往更多的计划性,管理体制也被割裂,产业链尚未形成等,这些都是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所追求的。最后,经济法把追求社会效益优于经济效益、注重公平兼顾效率等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农业是一个风险大投资期限长,而且收益不稳定,但农业对于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安宁,对经济建设的贡献的不容忽视的,故其社会效益更强于人们通常所追求的经济效益,因此农业一直是我国的基础产业,我们投资农业更注重的是其巨大的社会效益,社会整体的协调发展。另外进行农业的农民阶层,在“以货币投票”的现代社会是处于显然的弱势群体,大力扶持发展农业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方式,而进行农业产业化是发展农业的必然途径。同时在进行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先富裕起来的高收入人群,也会出现低收入、失业人群 ,以及农业生产对土地的污染必然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农业的产业化对环境的影响等都需要经济法律进行调节,实现整体社会 的可持续发展都是经济法具体原则的体现。

(三)我国实行农业产业化面临诸多问题,需要经济法进行相应的调节和扶持。

农业目前仍然是国民经济中比较薄弱的部门、农业发展滞后、市场化程度低、生产力落后、人多地少、城乡差异等问题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实行农业产业化的益处前面已经作了很多论述。我国虽已一直支持实行农业产业化,也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目前仍有诸多的问题,如缺乏足够真正的农业市场主体、缺乏足够的科研开发支持、农产品质量与发达国家仍差距巨大,另外缺乏农业内部的行业协会团体组织等,这些问题都逐渐成为我国农业实行产业化的制约因素。农业实行产业化,需要完善的市场经济作为基础,需要真正的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我国的市场主体目前即使存在也是非市场化的,带有更多的行政性。同时作为制约农业发展的农业研发、农村教育水平、农业企业的政策银行和商业性金融贷款、农村基础设施等,基本是由国家财政担负,这样既增加了财政的负担,资金也极为有限,覆盖的范围也较窄,并且其效率也底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律在调节市场经济关系中所体现出来的经济功能和制度功能,能够一定程度的解决我国农业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理清其内外部关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效率,实行农产品的产业化,从而最终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和国家经济的可协调持续发展。

二、经济法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完善思考

实行农业产业化需要经济法全面的支持,我认为应着重从经济法内部的四个重要的部门法进行完善思考,即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可持续发展法,同时必须要考虑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区别思考。

(一)发展和完善农业市场主体,培育其市场性。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各种市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如果说社会生活以人为本,市场经济即以市场主体为本,因此发展和完善农业市场主体尤显必要。我认为农业市场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备企业法人性质的企业,特别应壮大农业企业集团的实力,注意培养市场意识和科研水平,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升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另外要与农民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行形式多样的合作机制。一类是农民合作社与农业行业合作性质的合作型市场主体,壮大农民的整体实力,形成农民的利益集团,提升其自身的国内外竞争中的话语权,这样才能真正对农民和务农人员、农业团体进行保护。关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除《宪法》和《民法》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外,各国农业大法和有关专门法律都对其地位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日本在《农业基本法》中就务农人员和农业团体的地位作了规定,同时又专门制定了《农业协同组合法》等;韩国制定了《农业合作社法》、《畜产业合作社法》、《山林合作社法》、《水产业合作法》等专门法律,可见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确认和保护,另外德国的《农业法》、美国的《农业调整法》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农业法》第二章的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国家应支持和鼓励农业、农村、农民社团的成立,促进农业的发展,我国也相应的成立了一些社团组织,但实际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市场能力,故我建议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农业团体法》,并考虑制定《合作经济法》。制定《农业团体法》的宗旨就是为团体内成员服务,以法律形式确定各级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农业团体的发展,农业团体应本着促进农业发展的目的依法进行相应的市场活动。可以确定农业团体的法律地位、行为准则、自律规程、治理结构等,同时也需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农业团体应分为农业企业团体、农业务农人员团体、农村经济组织团体、农业行业团体等形式,从各个方面规定其相应的法律权利义务,最大程度减少其行政性,而培育其自身的市场性质,应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独法人性,同时各地也需根据本地实际状况制定具体的实施规程,这样也相应的增加了其可操作性。

(二)充分合理运用 WTO规则,加强对农业市场主体的财政、金融、价格、研发以及管理制度上的支持。

我国加入 WTO后,面临更加严峻的国际竞争,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国加入 WTO后不能实施农产品出口补贴,只是保留了今后出口补贴的权利。因此不能对出口进行直接的补贴,这就需要我们充分的利用世贸规则允许的“黄箱补贴”“绿箱补贴”,我国在农业科研、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粮食安全补贴、生产结构调整补贴、地区发展补贴等方面仍有较大的实施空间,是间接对我国农产品保护的有力措施。首先,从国家财政支持上分析,我国用于农业开支的财政比率也在逐年增加,但其往往未能真正发挥最大效益,我认为对于财政支出方向以侧重在农业的科研、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方面上,这类投资属投资大、期限长、风险大,一般企业也难以承受,从而导致了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多是粗加工或者直接是以鲜活产品进入国际。这样农产品的附加值低,收益低,风险也较大。如果国家支持相应的农产品品种、加工等科研技术的建设,就能全面提升我们的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同时也可利用税收政策对农业企业用于农业科研、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开支给予一定的税收制度倾斜。其次,增强农业自身的融资能力。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面临股份制改革,商业性进度加快,而我国农业一直自身的融资能力差,基本依靠财政直接投资以及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这也是相当有限的。首先借鉴日本政府的农业信贷政策,其主要表现为农贷利息补贴制度,亦即“制度贷款”制度。所谓制度贷款,是指按照法律、政令、条例以及纲要,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或相当于地方公共团体的机构成为贷款的当事者,通过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债务担保以及其他类似的优惠措施进行干预的那部分贷款。制度贷款属于长期低息贷款,可以分为:吸收各银行的资金投入农业,政府给予债务担保;利用农协的资金,政府给予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和债务担保;政府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直接发放财政资金贷款。鉴于我国目前实行的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单产作业的居多,可以考虑设立类似日本的《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以及某些国家实行的《农业保险法》,来增强农业和农民收入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农业企业、农业团体等应增强自身的融资能力,通过自己企业的经营、合作开发、良好信誉等多样形式融入到现代的商业金融体系中,增加其防御风险的能力。最后在国家农业管理制度上的改革,以适应农业产业化的实现。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的管理权在农业行政部门,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流通权在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国际贸易管理权在国际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这样容易造成条块分离、部门割据,不利于组建跨地区、跨部门的农业企业集团,我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组建产供销统一管理的农业管理部门,以增强农产品流通的纵向协调能力,以适应中国加入 WTO后农产品的国内外流通管理。

(三)减少农业对环境、社会人文的负面影响,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一直以来,只注重农业量的增长而未注重因此而带来的其他方面效益。在过去五十多年我国的农业发展中,农业的化学投入品的数量急剧增长,每年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大概在一百七十万吨左右,其中有相当部分使用的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我国每年使用的化肥折成存量是四千二百万吨,平均每公顷土地的使用的化肥生成量超过 四百公斤,与美国及欧洲的标准化肥使用的安全性每顷 二百二十五公斤相比,化肥在土壤中的残留量相当严重,目前某些地区已经显现出来,土壤已经开始变硬,将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发达国家凭借其在科技、管理、环保等方面的优势,设置了以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为主要内容的壁垒,绿色壁垒正在削弱或部分抵消我国传统出口产品的优势,致使我国多项农产品因为未达相应技术标准而遭禁运。因此我国农产品的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应尽快接轨。对此,我认为首先应确定与国际标准统一的检验检疫制度,健全食品安全卫生法规和食品质量监督体系,倡导生产和加工“无公害食品”。其次通过生态环境保护法和环境检测报告,控制污染,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建立高科技的生态农业体系。另外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系统立法,如对农业受灾区的救济补贴立法、务农人员的保险等方面的社会保障立法。

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发展中国家的,由计划经济转型而来的,具有东方文化背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一直对农业实行的是统管式,在整体国家转型的过程中,对农业实行产业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实行农业产业化需要经济法全方位的支持,本人在此仅就农业产业化存在的诸多问题给予了一定的完善思考,期更多学者就农业发展做出更多研究。
责任编辑:立案一庭 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