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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作者:立案二庭 侯秀菲、梁珏景  发布时间:2012-03-16 15:46:06 打印 字号: | |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包括案件的申请再审复查和再审审理两个不同的阶段。复查主要是对当事人认为原裁判存在再审事由或其他法定条件而要求撤销原判、进行再审的主张进行审理;再审则主要就当事人各方对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进行审理。本文结合本庭(立案二庭)的实际注重从民事申请再审复查角度进行论述。

一、 葫芦岛市 2008年以来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情况

案件受理及处理情况

年份 受理案件数 驳回数 撤诉 再审 调解 其他

2008 54 38 10 8 0 1

2009 91 62 18 6 1 4

2010 52 34 5 3 2 3

总计 197 134 33 17 3 8

受案处理情况百分率

年份 驳回率 撤诉率 再审率 调解率 其他

2008 70.37% 9.25% 14.81% 0 1.85%

2009 68.13% 19.78% 6.59% 1.09% 4.39%

2010 65.38% 19.23% 5.76% 3.84% 5.76%

总计 68.02% 16.75% 8.62% 1.52% 4.06%

二、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 2008年以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特点

从受理案件数来看, 2008年和 2010年变化不大, 2009年受理案件数量剧增达到 91件。从案件处理情况来看,案件驳回率逐年递减;撤诉率 2009年和 2010年比 2008年明显增多, 2010年比 2009年微减;提起再审案件率逐年减少;调解率逐年增多;其他处理方式逐年增多。

总体上来说,呈现以下特点:

1 、受理案件驳回占大多数。

2 、再审率不高。

3 、立案后撤诉案件占不少不重。

4 、案件调解率低,但呈增长趋势。

(二)原因分析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呈现出来的特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 、司法权威缺失,当事人抱侥幸心理,使案件驳回占大多数

有学者调查显示,超过九成的人相信上级领导,不相信法律。这反映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司法的权威经常遭到质疑。民事裁判生效后,败诉方往往认为是不是法官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了,对生效判决持怀疑态度。加之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不收诉讼费的便利,败诉方多数情况下就申诉了,即使申请再审后被驳回自己也没有损失。这就造成了案件在实体和程序上没有问题的案件也都申请了再审,所以经过复查后多数案件就被驳回了。

如朱某对于与金某的离婚财产分割不服,来我院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中有三十万元的债务,没有认定共同债务,经过承办法官阅卷、听证认为,朱某所述的三十万债务利息三分,金某不承认此债务,中证人朱某的女儿也不承认此事,而且此债务的债权人是朱某的亲姐姐,此债务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因此驳回了朱某的再审申请。

2 、 复查案件时“重实体、轻程序”,使再审案数量少,再审率偏低

在实践工作中,由于提再审需要召开院审委会全会,因些对于某些承办法官来说只有一些不得不提起再审的案件才会提起再审。比如上下级法院的判决矛盾:张某颈部被李某家私拉的电线勒伤,张某分二次起诉李某和供电公司,第一次起诉医疗费时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和供电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供电公司上诉,二审法院改判为由李某独自承担张某的损失,供电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次起诉二次手术费时一审法院仍判决李某和供电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由于供电公司重组,局面混乱,错过了上诉期,供电公司来我院申请再审,经复查承办法官认为此案为同一事实的两次不同诉求,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相同,因此对此案提起了再审。

3 、法官判后答疑和息诉工作的加强使撤诉案件占不少比重

案件立案复查后再审申请人撤诉,主要是因为原审承办法官作案件答疑工作起了作用,给当事人讲明败诉的原因,使其了解法官办案认定事实的过程和依据,进入申请再审环节,承办复查案件的法官再次向申请人阐明法律,讲明利害及其胜诉可能性,加之部分再审申请人持侥幸心理,所以就自动撤诉了。

阎某诉顾某离婚案,一审判决不准许离婚,判决生效后,阎某来我院申请再审要求解除和顾某的婚姻关系,并诉称顾某总是打她,如果不离婚,她就要挨打。针对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承办人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在对顾某进行教育的同时,告诉阎某相对于申请再审离婚,不如在 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更好,而且一般第一次判决不离婚的,第二次再次起诉离婚,判离的可能性很大 。在我们的耐心说服下,阎某自动撤回了再审申请。

4 、在再审申请复查中加大调解力度使调解案件增多,但调解成功率还有待提高。

再审申请复查是根据当事人再审申请审查原审在程序或实体方面是否存在问题,是否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在这一阶段中运用调解手段,可以有效地化解当事人对原审的错误认识,使其服判息诉;也可以弥补一些原审的瑕疵,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还可以以调促执,解决一些执行难的问题。基于这种思考,我们在复查阶段加强了调解结实的指导思想,采取了多项措施来保障案件的调解,通过向当事人说明原审的裁判理由,实事求是地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同时动员多种社会力量,形成了多层次的大调解格局,使调解结案数量有所增加。

   虽然我们在近年来复查工作中积极运用调节方式,但毕竟还在摸索阶段,调解方式还不多,另外有些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不可调和,进入再审环节后,胜诉方更是坚信自己有理,调解的可能性就更小了;而且有的申请再审人在调解时提出的要求不合理,要求比判决胜诉赔付的价格还高,使案件无法调解,导致调解成功率不高。如吉某不服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债务纠纷不足一万元,如果判决吉某胜诉,也只能获得不足一万元的债权。在案件复查时,承办法官问吉某是否接受调解,吉某同意调解,但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十余万,否则不同意。申请人的不合理要求导致案件加大了案件的调解难度,甚至无法调解。

三、 针对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特点的思考

(一)完善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制度

1 、规范启动民事案件复查的主体

( 1)弱化检察院的民事再审抗诉权

民事案件的特点在于它们都是私权利益争议的案件,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不受限制的广泛抗诉权力,使得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法律代表人的主体地位变得模糊起来。为此,应在完善民事再审程序中统一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抗诉的案件,严格限制在生效裁判的结果危害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减少抗诉案件的范围和数量,以便有利于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处分”等原则落到实处。

( 2)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民事再审

法院自行决定启动再审程序,有违法院居中裁判的公正、公平的司法理念。理由是:法院依职权决定民事再审违背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因为法官在诉讼中的中立裁判角色决定其在启动程序方面只能是消极、被动的,否则,即与偏袒一方当事人无异。所以法院在启动再审程序的同时也就丧失了中立裁判的立场,法院的公正性就会受到当事人的置疑。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裁判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纠纷,而双方当事人也有可能为此互做让步,以至息讼服判。现法院单方为追求裁判的准确无误,再将双方当事人拖入诉讼之中,这样不仅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也有悖于民事诉讼的目的。

2 、民事申请复查及再审应实行一审终审

为了在实现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尽快实现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民事再审复查及再审应实行一审终审制,而不应再区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裁判,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因为法院对再审案件极为审慎,审理前要经过复查阶段,应当说,经过复查程序和再审已经足以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处理。没有理由认为审理的次数越多,案件的处理结果必然越公正。只有这样才能从法理上理顺其作为特别救济措施在性质和审理对象上与普通程序的区别,实现其作为特别救济程序的公正价值。

3 、应合理确定民事再审复查制度的申请期限

时效性是程序公正的直接体现。任何诉讼都有时间限制,审判监督程序也应如此。现行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二年,虽然改变了过去民诉法无限制的规定,但二年的申请期限仍过长,这与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十五天不相匹配,申请再审与上诉相差太大,不利于裁判效力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笔者认为,民事再审复查的申请期限应当与民事申请执行的期限相一致,即超过申请执行的有效期(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 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 6个月)后,当事人即丧失了申请民事再审复查的资格,这样民事案件的既判力和稳定性得到了贯彻落实,也避免了执行后改判带来的不便,同时有利于民事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

(二)法官练好“基本功”,保障办案质量,从源头上减少瑕疵案件的出现

审判案件是一项专业的活动,它不仅要求法官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还要求法官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高尚的品格。从源头上提高办案质量是实现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最好途径,同时也是化解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最佳途径。只有提高办理案件的质量,才是化解申请再审案件压力的最好渠道。

提高法官素质,应该从三个方面努力:第一,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一方面,在选拔法官时严把学历关,保障法官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对现任法官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他们钻研业务,继续学习。这将对保证各类案件的审判质量起到积极作用。第二,改变初任法官的选拔途径,积极探索从具有多年律师从业经验的优秀律师中选拔初任法官。这样不仅保障他们精通法律,同时多年的实践经验使其也积累了丰富的社会经验。第三,加强对法官审判技能政治素质的培训。不仅要重视法法律、法规的培训上,也要重视审判技能的培训。同时,要加强政治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记为民司法的宗旨。

(三)完善“判后答疑”制度,让审判更阳光

为了让当事人打明白官司,增强裁判公信力,从源头上减少申请再审案件,要不断完善“判后答疑”制度。

1 、“判后答疑”一般由承办法官负责进行,当事人对承办法官答疑不满意时,由审判长或庭长负责答疑释惑;当事人仍不服的,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参与接待答复,直至院长释法明理,使当事人充分理解、信服法院的判决,消除矛盾对抗。规范判后答疑内容。当事人对判决有异议时,法官主要针对法律规定、证据认定、裁判理由、裁判文书的文意和有关诉讼程序等问题进行解释,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和涉及审判工作秘密的问题,法官可以婉拒,并说明理由。

2 、判后答疑采取当面答疑、书面答疑等形式,法官主动询问与当事人提问相结合方式,法官答疑时,应根据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关注当事人所处环境和心态变化,灵活运用辩证逻辑、案例指导、换位思考和利益衡量等方法,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包括“民俗、民风” 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解释、说明法律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裁判文书的文意和有关诉讼程序等问题,以有效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达到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四)加大调解力度,作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1 、不断提高调解能力,抓住调解契机

申请再审复查中的调解不同于案件审理中的调解,它是裁判已生效当事人申请再审后,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促使案件当事人和解息诉的活动。在复查工作中如遇以下三种情况应先进行调解工作:一是原审案件中确实存在瑕疵,但不足以推翻原审裁判结果的。原审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的质量瑕疵,但这些瑕疵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比如,判决理由虽然不准确,但是判决结果与准确理由下的判决是基本一致的。再如,审判程序的适用上存在一些小失误而非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失误。在这类情况下,如果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的判决与原审的实体处理结果是基本一致的,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我们通过调解,可以使当事人信服地接受原审结果。二是当事人申的理由在情理之中,有调解切入点。诉请合乎情理,是在合乎法理之下的重要常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在情理之中,无形中钝化和缓和了与对方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调解,具有良好的认识基础,切入点也容易被对方当事人所接受乃至认同,由此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当事人的矛盾激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维护稳定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有的案件经过申请再审,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没有解决,甚至继续尖锐对立,如果不及时化解,矛盾就有可能激化,势必存在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的隐患。因此,对于申请再审当事人矛盾激化的案件,我们坚持运用调解手段缓和当事人的矛盾,而不采取简单生硬的驳回,极力促使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2 、不断探索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水平

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寻求司法帮助的最后一道途径,当事人因为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思想不通,才会不断地提出再审申请。我们在实施复查的过程中,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不断总结经验:一要坚持人性化办案,注重法律释疑,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在众多的申诉复查案件中,有很多案件的审判质量是比较高的,但由于当事人对法律不熟悉,在思想和感情上一时难以接受判决结果,或者出于其他目的而向法院申请再审。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认真审查案件,准确判断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注意向申请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解释案件判决的依据和理由,帮助他们解开思想疙瘩,服判息诉。二要查明事实真相,找准调解切入点,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疏导教育。调解抓住焦点,有理有据,合法合情合理,使当事人能够清楚明白地接受。三要灵活、择机、力促和解。根据当事人双方矛盾的实际状况,有共同调解的基础的,引导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当事人自行调解难以达成协议的,则主动提出参考意见,促成双方的调解,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的,分别逐个做思想工作。无论原案件是否有问题,是否可能进入再审,对双方当事人均作耐心的说服调解工作,尽量把矛盾缓解在申诉复查阶段。四要借助外力调解。有些案件仅凭法官单枪匹马调解,往往难以奏效。因此,坚持走群众路线,允许诉讼主体以外的、熟悉案情的人参与调解。在有些案件中,还要特别注意借助外部力量,适时邀请有关单位、组织、个人,甚至当事人的说情人参与调解,或通过他们进行调解,形成调解的社会合力,建立起“大家出力”参与调解的新模式。

四、 结论

面对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目前出现的状况,结合本市的审判实际,归纳特点,分析原因,寻找更好的处理和解决办法,以期更好的保障当事人诉权,维护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案件复查质量,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立案二庭 侯秀菲、梁珏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