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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现状之思考
作者:立案二庭 孔凡义、梁珏景  发布时间:2012-03-16 15:49:03 打印 字号: | |
  【摘  要】本文从探求涉诉信访的含义入手,分析涉诉信访的特点及影响,通过对涉诉信访现状的成因的分析,从而提出解决涉诉信访现状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涉诉信访现状 成因 对策

一、涉诉信访概述

  “涉诉信访”是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 4月在长沙召开的全国涉诉信访会议上首次提出的概念,本部分通过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来认识。

2005 年《信访条例》第 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该条规定的信访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该条例第 15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的信访对象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 16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该条规定了信访事项应当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或上一级机关提出。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涉法信访”是指信访人对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来信、来电、走访等形式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要求相应机关给予明确答复的一种途径。“诉”,告也。据此“涉诉信访”应指与法院审判活动或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相关的信访活动。据“涉诉信访”首次出现的语境看主要是指法院已经审结的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或他人,通过来信、来电、走访等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诉或向其他机关寻求非司法化的救助方式。一般来讲,“涉诉信访”应属于“涉法信访”的下位概念。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犯罪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申诉等。而“涉诉信访”在诉讼法中没有提及,所以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

二、涉诉信访的现状及影响

涉诉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延伸,目前涉诉信访工作已经成为困扰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老大难问题且对法院的工作产生诸多消极影响。

(一)当前涉诉信访的特点

1. 涉诉信访量大,群访增多。信访量大、压力大已经成为困扰各级法院工作的难题。

2. 涉诉信访的范围扩大,关涉面广。以往涉诉信访主要集中在对法院裁判或者生效判决不服等,现在不仅关涉到案件的裁判和执行,还涉及到裁判和执行的程序问题、法官的行为和廉洁等问题。有的上访人以上访为手段,案件还没有审结就上访,通过上访来给法院施加压力,以求得利于自己的结果。可以说,目前涉诉信访已经关涉到法院审判执行业务的方方面面。

3. 重访、闹访、缠访、越级访、进京访增多。有的上访人的信访问题已经解决过,并且签了息访协议,但是过一段时间又来上访;有的上访人上访的问题,已经经过了多次复查,告之案件没有问题,但是上访人仍就老问题继续上访。少数无理上访老户,为达到上访目的,上访时大吵大闹,有的上访人以“你们能不能解决,不能解决,我去上面,去北京。”相威胁,甚至有以自杀威胁的。同时,上访人越级访和进京访也逐渐增多。

4. 上访诉求多、期望高。有的上访人起初上访时诉求可能是单一的,希望通过上访法院能够对案件重审,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但是随着上访时间的推进,要求越来越多,期望越来越大。笔者曾接触过一个上访人,现在的诉求不仅是满足判决他胜诉,他还要求因上访对之造成的精神损失和对家人感情上的伤害,同时要求给其儿子安排工作。

(二)涉诉信访现状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涉诉信访案件的现状反映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极度盼望和较高期待,同时也对人民法院的发展产生了诸多影响。下面主要分析对法院工作的消极影响。

1. 助长了“信访不信法”现象,损害了司法权威

涉诉信访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寄希望于外界的压力来促成法院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或者达到自己期望的目的,不可否认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一些是司法人员执法不公造成的,但是有的则是因为败诉或者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解造成的。当事人为了挽回所谓的“正义”,绕开了司法诉讼程序的救济渠道,将问题的解决寄托于信访渠道,不管问题是否能够解决,这种做法是对司法权威的极大挑战。现代法治理念要求,法院作为纠纷的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判应该具有终局性和既判力,既使错误,也应该在遵循司法程序的前提下予以解决。可一些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不服,不是按照诉讼程序进行上诉、申诉或者申请执行,而是直接上访,寄希望于信访。

2. 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社会中应该具有良好的形象。可是一些上访现象的存在,特别是闹访、缠访现象,围堵法院、公然藐视法官、法庭、法院和法律,使法院在公众心目中的权威大打折扣,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同时,一些涉诉信访案件经过法院多次复查、再审,直接影响了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降低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3. 影响了法官对案件的裁判,损害了司法公正

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有两个方面,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标准是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的公正只能是建立在证据事实的基础上。程序公正要求法官居中裁判,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攻击和防御的权利。一些当事人不断上访,企图获得“尚方宝剑”给法院和承办法官施压,从而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在办理案件中有的法官为了不产生信访案件,违规采取一些诉讼措施,维护了信访人的利益,但是很多时候是以牺牲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代价的;还有一些法官在裁判时为了不产生上访,在办理案件时不是以法律的公正和案件的时效性为第一考虑,而把是否产生信访作为处理案件的主要标准,出现久调不决、久执不结等不良现象等。

三、涉诉信访现状的成因分析

出现涉诉信访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以下从传统观念影响、社会转型因素、法院内部原因和信访人等角度来进行分析。

(一)传统历史观念的影响

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长期以来传统的“人治”治理思维和“青天”情结在广大民众中仍有较大影响,加之目前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和司法公信力不高,如果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其案件受非正常因素影响而可能出现败诉后果,其就有可能将希望寄托“上级领导”而四处上访。另外,存在着领导批示的示范作用,领导批示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加深和固化了“上访”的动力,如果当事人认为其案件可能败诉或由于其他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解决,他们可能效仿他人走信访渠道。

(二)现有司法无法或无力解决社会转型凸现出的所有矛盾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转型,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大量凸现,而现阶段法院自身的地位不高,法院的权力有限,很多纠纷是法院无法解决的。尽管目前根据法律有些纠纷法院能够受理,但法院没有能力来解决。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企业改制、重大环境污染、矿难事故等类事件都直接或间接涉及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大多难以真正纳入司法审查渠道。法院只能解决法律问题,可一些纠纷涉及不是法律问题,有些纠纷可能涉及到社会问题是法院无法解决的。可有些当事人对法院的功能不理解,认为纠纷就要解决所有问题。

(三)法院方面的原因

1. 从案件受理上来说,有些纠纷法院不宜直接受理的,如土地征收、企业改制等政策性较强,关注民众的基本生活,如果政府出面解决更利于纠纷的化解。如果立案把关不严受理了该类案件,处理不好,势必引起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从而导致涉诉上访。

2. 从案件的审理上来看,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还没有完全确立,有的领导往往为了主管部门、亲戚、朋友的利益对审理案件批条子、打招呼,干扰了承办法官的独立办案和秉公办案。另外有的办案人员失于判断,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这些都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当然也有责任心不强、业务不高,驾驭司法工作能力差,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高,办错案现象。

3. 案件文书不规范,文书质量不高,在叙述事实、论据论证、说理及校对方面不认真,析法说理不能使当事人满意。裁判文书的瑕疵也可能成为涉诉信访的诱因。

4. 法院信访工作系统性差,缺乏整体观念和系统控制。这种缺乏使法院业务部门缺乏对信访问题的整体认识,认为信访接待只是信访部门和院领导的事,与己无关,因此对信访问题采取拖拉、搪塞的态度,致使一些本可以平息或化解在萌芽状态的案件最后也演化为轰轰烈烈的越级访或进京访。

(四)信访人方面的原因

1. 有人格方面的原因,笔者曾接触过一个案件的上访人,该案已经多次复查,案件本身没有问题。承办法官考虑她上访多年,家庭生活困难,希望给她申请司法救助,从而服判息诉。可上访人不同意,她要求必须再审,让判决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2. 信访人对法律和事实认识的偏差。

3. 信访人无理要求,有些信访人并非对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是试图通过信访得到补偿,以解决个人和家庭的经济问题。

四、解决涉诉信访困境的对策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涉诉信访现状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本部分就破解涉诉信访难题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

(一)优化法治环境,加强司法权威建设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成熟的法治社会,任何争议的解决都应该依靠法定的主渠道,司法应当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可是在我国现有权力语境下,法院权力相对弱势,对有些问题还无能或无力解决。司法解决纠纷的依靠性不高,公众无疑会寻求其他解决的途径。因此,必须进一步弘扬法治理念,优化法治环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执行机制,全面捍卫法律的权威,让法律变得管用和值得信赖。同时,加大现代法治理念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逐步规范法定维权方式,以理性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二)完善法院管理,加强法院建设

1. 增强信访意识,提升办案质量。全面提高法官的信访意识,提升案件质量。每一名审判人员都要树立信访意识,从源头抓起,将信访意识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在保障案件质量的同时,注意化解社会矛盾,避免涉诉信访的发生。

2. 完善法院管理,提升法院形象。寻找管理漏洞,强化制度建设,实现接待文明化、行为规范化、业务专业化、审判透明化、文书正规化的新局面,以此来全面提升法院形象,重塑司法权威。

3. 建立信访预防和处理机制。对于可能出现信访苗头的案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处理,争取信访问题在萌芽阶段予以解决。

(三)建立当事人救助和心理援助制度

有一些案件尽管“案结了”但“事未了”。比如有的执行案件,尽管胜诉了,但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胜诉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等。法律程序尽管走完,但是当事人的问题没有解决,加之生活困难,生产、生活无法进行。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应该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救助。

依据现代心理学理论,大部分人都有一定的心理障碍,有的呈显性,有的呈隐性,在遇到重大压力或强烈的刺激时,可能显现出来。不可否认,部分上访人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加之外界其他的压力可能会存在一些心理障碍,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影响了对事物的判断和处理。法院可以针对这些上访人进行心理援助,对其心理障碍进行疏导。

(四)建立恶意信访惩戒机制

虽然绝大多数信访人是善意的,但是实践中确实有恶意信访现象,恶意信访人进行恶意信访的动机很多,可能是出于报复案件承办人,也可能是拖延履行义务等其他方面。对于恶意信访者应首先进行思想疏导,对思想疏导无果仍然进行恶意信访的则依法处理,决不姑息,坚决打击恶意信访人的恶意行为。

参考文献:

1. 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 10至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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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周永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址》, 2007年 4月 20日,法治政法网;

4. 王建武、王祖华、徐刚《关于新形势下法院涉法涉访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2008年 05月 23日,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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