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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中存在借贷条款是欠条?是表意?
作者:审监庭 席贺  发布时间:2012-03-16 15:51:59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2007年12月8日,王某与赵某在合伙过程中因投资需要,双方在一张A4纸的上半部分签订了《资金追加协议》,该协议载明:因厂子发展需要,王某和赵某需各追加流动资金壹拾万元。其中王某出现金肆万,剩余陆万从赵某借,借款期限为一年;赵某出现金壹拾万元。该《资金追加协议》尾部王某和赵某分别签名,签订日期为2007年12月8日。现赵某依据《资金追加协议》主张权利,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王某称:借款事实存在,在打印完《资金追加协议》后,赵某同时在这张A4纸的下半部分另行打印了欠条,一式两份,我们双方各自在上半部分的《资金追加协议》上签字,我同时在下半部分的欠条上签字,我们双方各持一份,我将6万元钱还给赵某后,赵某就把《资金追加协议》同在一页上的欠条撕了下来,并把欠条给了我,我因已经还完钱,认为没有必要保留欠条了,就把欠条撕了,所以赵某手中只剩下《资金追加协议》,而没有欠条。王某向法庭提交了这张完整的A4纸。赵某向法庭提交了载有《资金追加协议》半张A4纸,并称:该张A4纸下半部分是空白,不存在欠条,关于A4纸下半部分丢失原因,是因为纸张折叠,不慎丢失,上半部分的《资金追加协议》已经证明六万元借款的存在,即是借条。

对于王某和赵某民间借贷的六万元借款是否偿还,出现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资金追加协议中已经包含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时间等相关内容,足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王某对此亦承认,现在王某无法提供他已经偿还借款的充分证据,因此对其主张欠款已经偿还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现赵某无法提供证明欠款尚未归还的证据,故对其主张向王某索要欠款的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赵某提供的《资金追加协议》虽然包含了借款数额及期限,但该《资金追加协议》只能证明双方有借款的意向,但不能作为借据使用,赵某应当对其主张王某尚未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王某虽然承认曾经向赵某借款,但是其亦提供了包含《资金追加协议》和欠条在内的一份A4打印书证,证明当初签订《资金追加协议》的同时,向赵某打了欠条,双方的两份《资金追加协议》(含《资金追加协议》以及欠条)内容一致,王某向赵某还款后,收回了赵某手持的欠条,故该笔借款应当认定已经偿还。
责任编辑:审监庭 席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