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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听证制度之探析
作者: 执行二庭 李跃杰   发布时间:2013-05-03 16:24:50 打印 字号: | |
  一、  执行听证的概念及特征

听证的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判决、裁决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片面地认定事实,剥夺案件当事人的申辩权利。听证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保障法律的公正执行。 我国听证的法律制度最早见于 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000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均对听证法律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依法治国,听证制度也由行政领域逐步扩展到立法、司法等领域。从听证制度的渊源和沿革可以看出,听证的核心内容在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据此,笔者认为,执行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含专门法院,下同)在执行程序中有法定的事由出现时由执行法官等有法律职务的法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执行法官一人组织异议人 [含案外人、第三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有条件的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代表),就执行案件有争议的重大执行程序事项,公开举行听证会(依法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围绕争议的重大执行程序事项通过听证会的举证、质证、辩论,明法析理,查明争议的重大执行程序、确定争议的重大执行程序问题如何解决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执行听证和民事庭审程序相比较有以下特征:

  1 、开庭审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操作性较强。执行听证程序主要由法学理论指导,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所遵照。

  2 、开庭审理为解决案件实体问题。执行听证程序既可为解决实体问题,也可为解决程序问题。

  3 、开庭程序所需解决的,只有一个问题,即原告主张是否成立,故只存在一个庭审程序。在一个案件的执行程序中可以为解决几个不同的问题,而数次启动听证程序。

4 、开庭程序以当事人举证为主要证据来源,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由法院依职权调查。而因执行工作特点,法院在执行裁决前已依照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形成的材料也应在执行听证中作为证据采用。

5 、经庭审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且该法律文书未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被撤销。而依据执行听证作出的裁定,应被认为是在该执行程序中的定论,不排除当事人通过其它程序撤销该定论。

二、执行听证的价值及功能

  1 、有利于执行理念的转变。传统的执行理论认为执行的价值仅是债权得以实现,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不断强化,执行理念由单纯债权的实现向债权、程序双实现价值观念转变。即执行工作不仅要实现债权,而且要实现程序的公正。只有做到执行程序公正,才能确保执行结果公正,才能保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引入执行听证,双方当事人充分参与执行程序,面对面了解对方的状况,了解执行工作的程序,真正实现执行工作中程序的公正。

  2 、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引入执行听证,能够充分调动执行参与人的积极性,让申请执行人主动提供证据,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同时让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积极提供抗辩理由或申报财产,较快确认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改变以往法官在执行中包揽一切的做法,节约了时间,提高了效率,同时也可避免因执行时间过长,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可能。
责任编辑: 执行二庭 李跃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