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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为辽西北农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作者:民二庭 王亚楠  发布时间:2013-05-03 16:31:03 打印 字号: | |
  [内容提要]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是省委、省政府作出沿海经济带开放开发战略、沈阳经济区一体化发展战略之后,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作出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对突破辽西北战略至关重要,法院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为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奋斗目标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

[关键词]突破辽西北、农村承包合同、司法保障

2008 年 11月 14日 ,省委、省政府在沈阳召开了“突破辽西北”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实施突破战略的若干意见。以此为标志,突破辽西北战略开始全面实施。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是省委、省政府作出沿海经济带开放开发战略、沈阳经济区一体化发展战略之后,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作出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有利于提升全省经济整体实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法院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正视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努力为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奋斗目标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

笔者从地处辽西北的朝阳市了解到,朝阳市农业比重较大,农业人口占朝阳市总人口的 72.8%,土地面积全省第一,耕地面积全省第三。朝阳人口多数在农村,朝阳发展首先要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问题,只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了,朝阳才能实现快速发展。从朝阳市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对突破辽西北战略至关重要,下面笔者就结合本人所在地区法院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谈一点看法。

一、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一系列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广大农民的种田积极性空前高涨,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2009 年全年笔者所在法院共审结 二审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73件,占当年已经审结的二审合同纠纷案件 22 % 。 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一系列关注民生的措施和政策,对人民法院解决涉农纠纷案件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人民法院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好农村承包责任制中的纠纷和其他与发展农村经济相关的涉农案件,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积极促进作用。

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发生原因

从我法院所受理的案件来看,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1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调整而引起的纠纷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从税费改革到农业税取消的变革,国家并对农民种植农作物进行补贴,农作物价格上涨,农民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对土地承包争先恐后,因此,从前农村土地承包转让、转包等时常会发生纠纷。

2 、当事人法制观念薄弱,随意变更合同而引起纠纷

由于这种原因引起纠纷的,从发包方来看,主要是习惯于用行政管理手段来随意处置合同,如村组干部调换,合同尚未期满,新上任村干部就随意取消或改变合同;从承包方来看,认为签了合同完不成任务也无所谓,他们都不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均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合同。

3 、合同形式简单,所订条款不完备或有的条款含义不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分歧而引起纠纷

农村承包合同在签订时,由于没有经验,加之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合同签订不完备,甚至必要的条款也没有订进去,或者合同条款不具体,含义不清,责任不明确。在处理这一类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对合同不完善之处让双方重新进行协商,使合同内容明确和完善,然后要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4 、承包时盲目投标,造成承包基数高低悬殊

发包前未作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凭着少数人的粗浅体会,或对市场的变化因素估量不足,合同中确定的基数往往过高或过低,高者可能影响承包者的生产积极性,导致合同难以全面履行;低者易引起“红眼病”,总想提高基数或提前终止合同。

5 、合同规定的承包金不科学

许多合同承包金往往以低廉的价格,不管合同长短一包到底,有些村干部签订合同缺乏经验,而且当时地方政府也未制定相关土地承包价格的指导价。如有些几十年长的合同,每亩承包金仅二十元,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的价格已大幅升值,由于受利益驱动,无论村民个人还是村干部,都有意收回土地另行高价发包,由此引发纠纷。一些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采取不正当、不公平的手段越权发包,承包金自收自支,而集体组织内的多数村民既不能平等参与承包,又未获得承包人缴纳承包金的收益,直接侵害了集体与村民的利益而引发纠纷。

6 、合同履行比较随意

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法律知识及合同意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拖欠承包金、违约进行掠夺性生产及随意终止合同现象时有发生。

7 、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还有一些情况是当时发包时,土地贫瘠又是荒山荒坡,本村集体成员无人或无能力开发承包,待有能力的承包方承包这些土地并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进行开发,随着农作物长势喜人,经济效益可观后,村民或已更换的村干部开始眼红,往往以承包过程中一些手续上的瑕疵或承包金缴纳上的迟延等各种理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承包地。

三、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特点

1 、处理的紧迫性

由于农作物的生长、管理有很强的季节性,如果对纠纷不及时处理,会误了农时,因而对这类纠纷案件,要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

2 、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尖锐性

农村承包合同是农户或联户向乡村承包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签订的合同,与农户的利益密切相关,一旦发生纠纷,如处理不好,当事人之间容易因利益的得失而使矛盾激化。

3 、当事人认识的片面性

农村承包合同一般以乡、集体经济组织、村为一方当事人 ,农户为另一方当事人。发包人一方的代表总认为自己是为集体办事 ,是公事 ,而对方农户是个体 ,是私事。有的承包户顾虑到个人总是诉不过集体 ,为“私事”打官司不理直气壮,因此往往不敢诉集体。

4 、纠纷的复杂性

农村承包合同种类繁多,形式多样,纠纷原因不同,有的还受行政干扰,情况十分复杂。

6 、土地承包纠纷呈现出群体性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开始呈现出群体性,一案涉及的人员少则几十户,多则上百户,而且每户家庭都有数个家庭成员,且这类案件的结果又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社会影响极大,稍有不慎,就会直接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四、审理农村承包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妥善处理农村承包中出现的纠纷,维护农村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 、审理此类案件要及时

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做到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处理该类案件要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尽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以维护社会安定,且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是非分明、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在要求解决纠纷方面,时间是很紧迫的。由于农作物、经济作物的生长、管理有很强的季节性,如不及时处理会误了农时,当事人之间会因损失增大而容易引起矛盾激化,扩大事态,同时也会增加审理案件的难度。因此 ,对这类案件 ,人民法院要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

2 、充分依靠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加强思想疏导工作,妥善解决纠纷

由于农村承包合同当事人及纠纷发生地均在基层,当事人在诉至法院之前大都经过基层组织的调处,因此基层组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较为了解,对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迅速查清案情,及时处理有很大帮助。同时让当地政府及基层组织协助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也很有必要,像涉及群体性和众多群众利益的案件,矛盾容易激化,通过不同角度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有利于平息矛盾,使案件审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制裁违约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层组织变化后的情况,确定发包方的诉讼主体。对因情势变更造成承包指标过高或过低的案件,要根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进行处理。适用情势变更的原则进行处理,一般是合同内部进行调整,比如变更承包金数额、变更履行期限、变更给付物等。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来确定合同解除后的补偿问题。

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应充分认识农村承包在我国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明确认识农村承包合同的性质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把握处理该类纠纷总的原则即及时、快捷、稳妥,多用调解的方法进行深入细致的说理说法工作,这也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已形成事实的大范围的承包合同关系,一般不能因为其侵害了个别人的合法权益而因审理造成大范围的波动,从而影响全村和全乡镇的全局工作,对权益方可以采取判决承担违约责任及进行赔偿的方式予以变通妥善处理。

综上所述,妥善处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对农村经济出现又好又快发展、农村面貌进一步改善的良好局面作用巨大。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是一次难得的历史机遇,法院应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真抓实干,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增强服务大局意识,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为突破辽西北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民二庭 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