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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宏瑰诈骗案
作者:刑二庭  发布时间:2013-11-26 09:49:45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 刑事  诈骗罪  诈骗未遂  占地补偿  国家补偿

裁判要点

被告人在国家(政府)预征地的过程中,抢栽、抢种农作物、抢建建筑物,以此骗取国家的补偿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犯罪;

在诈骗犯罪中,未实际骗得钱款,可以认定情节轻微,减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宏瑰与张剑石、蔡立军利用建设兴城至建昌高速公路占地之机,在事先得到高速公路规划信息的情况下,于 2010年 10月至 11月间,在兴城市药王乡冯屯村和杏屯村高速规划占地范围内,独自或合伙从村民手里承包土地共计 9.6亩,种植党参、枸杞子等中草药。后被政府铲除,郭宏瑰等人遂于 2010年 12月 27日联合他人非法组织村民 60余人持虚假鉴定报告到葫芦岛市政府上访要求补偿,以此骗取国家补偿款 642825.36元(未遂)。

裁判结果

兴城市人民法院于 2012年 7月 11日作出( 2012)兴刑初字第 00056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郭宏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100, 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郭宏瑰不服,提出上诉。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年 5月 2日作出( 2012)葫刑二终字第 0012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郭宏瑰犯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裁判理由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本罪的客观表现为使用欺诈的方法骗取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欺诈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虚构事实;一类是隐瞒真相。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或将来的事实。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 3千到 1万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本案被告人在得知要修建高速公路的情况下,为达到非法占有国家补偿款的目的,承包农村土地,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违背农作物的生长规律,实施了在占地前抢种中草药的行为,在中草药被政府铲除后,为骗取国家补偿款,制作鉴定报告,并联合他人非法组织村民 60余人持鉴定报告到市政府上访要求补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以此骗取国家补偿款 642825.36元。但鉴于上诉人系犯罪未遂,没有给国家经济利益造成损失,情节轻微,可以减轻处罚,判决构成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虽然政府将被告人种植的中草药进行铲除后,不能在占地后获得国家补偿,但是被告人委托他人对其所种植后被铲除的中草药进行价值鉴定,并持鉴定报告索要赔偿,有关部门因此会支付一定的赔偿款而发生损失,仍然属于虚构事实的行为。
责任编辑: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