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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执行方式,严厉打击拒不执行者的嚣张气焰
  发布时间:2014-11-26 13:23: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申请执行人谭彪与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解决了申请执行人谭彪的燃眉之急,也为我院执行外省大型企业积累了许多执行经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大型国有企业,并且法定代表是所在地级市的市委常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的大量贷款收益均来自该公司,与该公司形成共同利益链条多方阻挠。首先,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金川路支行串通,在葫芦岛市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账户过程中,无故拖延协助查询、冻结义务, 致使 被执行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并拒不履行追回被执行人转移走的存款的义务,该院对该行作出罚款决定,依法罚款 100万元。其次,该行以“银行操作系统原因”为由,改变法院冻结裁定效力,拒不协助变价回赎义务。该行上述行为严重妨碍法院的执行工作,为此该院已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要求纠正上述违法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情况后感到非常震惊,共同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金川路支行共同施压,使该行由地方利益集团的保护者变为协助法院工作的支持者。同时,我院也及时向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在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金融贷款、招投标、出境等方面做出限制,极大地打击了被执行人的规避和拒不执行的嚣张气焰。在我院强制执行的强大压力下,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找我院协商与申请执行人谭彪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提高了葫芦岛市法院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