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法院首起缓刑考验期内服刑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被撤销缓刑
马某因容留他人吸毒于 2014年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兴城接受社区矫正,马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能积极配合司法工作人员接受社区矫正,不能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及汇报思想,多次无法取得通讯联系,司法工作人员找到其家人亦无法联系到本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兴城社区矫正办公室对其进行了三次警告,但仍不改正。 2015年 3月 13日,兴城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向该院提出建议,认为马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建议撤销缓刑,我院经审查认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马某不能接受改造,不能遵守有关规定,经三次警告仍不改正,违反了社区矫正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该院于 2015年 3月 21日做出了撤销缓刑的裁定。
(据刑事第三合议庭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