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离婚时成年子女抚养费是否应在法院的文书中明确
作者:柳杨 发布时间:2015-03-26 09: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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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原告 黄某 (女 )与 被告李某 (男 )于 1990年 结婚,同年生育一女小李,现已年满 18周岁,正就读于某大学。 2014年 7月,原告以 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原告自愿承担女儿的学费,要求被告承担女儿的生活费每月 1500元。被告同意。因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法官 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同意离婚。 ;被告李某自愿承担女儿就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自调解生效之日起于每月 10号给女儿小李 1500元,原告黄某自愿承担女儿的学费。但因双方未能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仍应对该案作出判决。
(分歧)处理离婚案件时,应以什么方式处理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 ?对此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写入判项。原告虽然在诉讼请求中没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但现原、被告均自愿各自负担小孩的部分“抚养费”,这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予支持。为明确责任,避免争议,应在判项中对原、被告自愿负担小孩“抚养费”的意见予以明确。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对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进行处理,并无法律依据。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虽然原告未就子女的抚养费问题提出诉请,法院仍应主动一并处理,但此原则只适用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现小孩已成年且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原、被告已无承担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如果法院处理则于法无据。
第三种意见认为,首先对离婚及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明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待查明事实后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由此可知,一个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可以同时存在调解书和判决书两种裁判文书。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可先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还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负担女儿的部分“抚养费”,因此,可以将原告自愿承担女儿的教育费,被告自愿承担女儿的生活费的意见记入调解书。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约定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对于上大学的子女、已经成年的子女抚养问题,法律没有规定,那么法院是否应在男女双方离婚时一并在调解文书中明确?另外,即使双方在离婚时要求法院在文书中明确这方面内容,法院应否给予支持?在实际审理时,不同的法官会做出不同的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法释( 2001) 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里所说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这里的“未成年”是指“到十八周岁”前。“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夫或未完全丧夫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或者子女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对于上大学的子女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或者抚养子女的、与子女一居生活的、不与子女一居生活但与子女生活比较密切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主张权利,要求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法院应否支持?由于法官对法律条文理解的不同,在法律文书中表述的也不一致。因此导致各地基层的法官们对同一种类型的案件做出不同的裁判,造成各地执法不一、执法随意。
笔者认为按照《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内容,对于已经成年并上大学的子女抚养问题不应由法院在法律文书中加以明确,特别不应该在男女双方离婚的文书中明确这些内容。因为孩子已经成年,他们的父母不能再行使监护权利。孩子到十八周岁以后,如果尚在校读高中或高中以下学历,可以由孩子作原告,向其父母或任何一方主张要抚养费,孩子的父母就无权再替子女向另一方要抚养费了。那么上了大学的子女一般年龄均在十八周岁以上,成年子女就不应该再向父母索要抚养费了。法院也不应当在离婚案件中再裁判子女抚养的问题。即使一方已经支付了孩子成年后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也不能向另一方索取认为另一方应该承担的费用。因为这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在孩子上大学期间支付的费用属于自愿资助或借贷性质,不是法定的,孩子可以在工作挣钱后偿还父母。当然如果父母条件好,自愿无偿资助的,不在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可以提倡,但不能用法律文书的形式加以强制。 如果用法律文书的形式加以强制,当父母双方或一方无经济能力兑现时将出现无法执行的情况。比如本案如果被告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支付每月的生活费,原告也不能够申请法院执行,作为子女也不能申请执行,导致执行不能,这和调解书生效后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是相悖的。因此笔者认为法院不应对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进行处理,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