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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涉军案,共话鱼水情
  发布时间:2015-05-25 09:43: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葫芦岛市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合议庭成功调解了一件涉军案件,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葫芦岛市某部队因排除妨害纠纷将船厂业主李某,船主陈某、黄某、安某、孙某、李某共六人诉至法院。部队认为船厂业主李某及船主陈某等人将八艘渔船停放在部队已经完成征地的军事用地范围内,严重影响了海军国防建设,诉请排除妨害。李某等原审被告则辩称,部队在以前的施工过程中,破坏了船舶下海的坞道,致使船舶无法正常作业,要求部队赔偿一切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船厂业主李某负责搬迁船舶。船主陈某等人在一审未判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上诉至该院,请求不排除妨害,由部队赔偿经济损失,依法改判。

  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并不复杂。李某等人无权占用部队的军事用地,应当排除妨害。简单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很容易,但是如何在不激化军民矛盾的前提下,及时有效地完成船舶搬迁工作,不将困难留给执行环节,为部队重要海军国防建设赢得宝贵时间,就成为了本案审理的深层次问题。为此,民事第三合议庭在审判长陈瞳的带领下,多次组织合议,研讨案情,实地勘测,制定了分层次调解的创新工作思路。面对涉案人员多,标的物多,纷争强烈的不利工作局面,合议庭先后三次约谈双方当事人,两次走访队部领导,以各个击破的方式,首先完成了除船主陈某外的调解工作,并形成了调解协议。由于船主陈某要价较高,其调解工作构成了本案一块难啃的“硬骨头”。承办人朱丹、合议庭成员唐宏博主动请缨,开始不厌其烦地做陈某工作,向其释明法律,疏导情绪,讲解后果,一点一滴地拉近双方的心理价位。经过合议庭上下的一致努力,陈某终于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接受了调解方案。本案纠纷得到了彻底化解。目前,船厂业主李某及船主陈某等人正在争分夺秒地拆分、搬迁所有八艘船舶,涉案船舶即日将全部完成排除妨害。

  涉军案件,牵涉广,审理难度大,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必将破坏葫芦岛市和谐的军民鱼水关系。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为部队赢得了宝贵的国防建设时间,也为共筑军民鱼水情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责任编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