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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7-01-18 12:19:24 打印 字号: | |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部门预算 

2017年)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三、机构情况说明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部门项目支出表

八、三公经费明细表

九、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明细表

十、三公经费上下年对比表

十一、绩效目标情况表

十二、政府采购预算表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办理应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四)受理不服所辖县(市)、区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依法审判由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辖权。

(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八)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九)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开展与法院工作有关的调查研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对市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主管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三)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四)监督指导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五)监督指导全市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六)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建设。

(十七)完成应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

 

三、机构情况说明

我院有内设机构26个:办公室、政治部(下设:干部科、教育培训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计划财务科)、新闻办公室、审判管理中心(下设审判管理科、督查科、程序评查合议庭)、立案合议庭、刑事审判第一合议庭刑事审判第二合议庭、刑事审判第三合议庭、民事审判第一合议庭、民事审判第二合议庭、民事审判第三合议庭、民事审判第四合议庭、民事审判第五合议庭、民事审判第六合议庭、民事审判第七合议庭、行政审判第一合议庭、行政审判第二合议庭、国家赔偿案件合议庭、再审审查合议庭审判监督第一合议庭、审判监督第二合议庭、执行局(下设执行综合办公室、执行实施第一合议庭、执行实施第二合议庭、执行裁决合议庭、执行督导合议庭)、涉诉信访案件调处中心(下设信访督导合议庭、信访评查合议庭)、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司法警察支队、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下设第一合议庭、第二合议庭)。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7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6992.73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6491.73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501万元。

(二)支出预算6992.73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2980.73万元;

2.项目支出4012万元。

在支出预算6992.73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1032.71万元,债务支出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7年预算收入比2016年增加3888.14万元,财政拨款收入增加3742.14万元,原因为2017年非税收入预算增加,列为财政拨款收入;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比上年增加146万元。

2017年预算支出比2016年增加3888.1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445.14万元,原因为工资等支出上调;项目支出增加3443万元,原因为2017年增加了审判用房建设经费等支出项目。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594.2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辽宁省财政厅安排政府采购预算1032.71万元,其中货物196.61万元,服务113.1万元,工程723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192.83万元,比2016年减少21.86万元,下降10%。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相同。

2.公务接待费5.73万元,比上年减少1.96万元,下降25%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87.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6年相同;公务用车运行费187.1万元,比2016年减少19.9万元,下降9.6%),比上年减少19.9万元,下降9.6%。主要原因是车改,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

 

2017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7

2016

合计

192.83

214.69

1.因公出国(境)费

0

0

2.公务接待费

5.73

7.69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87.1

207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0

0

       公务用车运行费

187.1

207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0个,涉及资金3511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附件: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表

责任编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