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8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8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8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8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8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8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8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8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8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8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8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8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8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8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8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8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8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8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办理应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四)受理不服所辖县(市)、区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依法审判由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辖权。
(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八)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九)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开展与法院工作有关的调查研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对市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主管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三)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四)监督指导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五)监督指导全市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六)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建设。
(十七)完成应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8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6017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3806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501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171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6017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4198.7万元;
2.项目支出1818.3万元。
在支出预算6017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287万元,债务支出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8年预算收入比2017年减少976万元,财政拨款收入减少2686万元,原因为2017年市级财政将非税收入列为财政拨款收入;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与上年持平;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比上年增加1710万元,原因为非税收入本年纳入预算管理。
2018年预算支出比2017年减少97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1218万元,原因为司法改革后工资、绩效奖金等支出上调;项目支出减少2194万元,原因为2017年有审判用房建设经费支出,同时2018年调整了项目支出计划。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822.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287万元,其中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287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110.3万元,比2017年减少80.1万元,下降42%。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相同。
2.公务接待费3.3万元,与上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0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7年相同;公务用车运行费107万元,比2017年减少80.1万元,下降42.8%),比2017年减少80.1万元,下降42.8%。主要原因是2018年压减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
2018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金额 | |
2017年 | 2018年 | |
合计 | 190.4 | 110.3 |
1.因公出国(境)费 | 0 | 0 |
2.公务接待费 | 3.3 | 3.3 |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187.1 | 107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 0 | 0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187.1 | 107 |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涉及资金1818.3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