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十九大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助推破产审判工作适应新形势、新发展、新任务的需要,我院决定调整、增补破产管理人,重新编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管理人的程序
(一)申报时间
有意申报破产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含首批编入名册的管理人)请于2018年9月10日前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逾期不再受理申报。
(二)申报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有足够数量并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从业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2、律师事务所须在本市登记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须在本市登记注册或是在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破产管理人。
(三)申报材料
1、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2)章程;(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业务和业绩材料;(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6)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2、上述材料及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评审所需的相应证明材料,连同报名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hldzy.chinacourt.org)应当在申报时限内全部报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人:孙凯 电话:0429-3166511)。逾期未报送的,视为不申报或者放弃申报破产管理人资格;不申报或者放弃申报的,不得编入管理人名册。
二、评定标准和程序
(一)评定标准
本院根据申报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实际情况,结合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中介机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确定评定标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的具体情况评定综合分数(详见本院官网:http://hldzy.chinacourt.org 有关公告)。
(二)评定程序
1、本院组成管理人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七人;
2、社会中介机构申报、自评,本院进行资格审查;
3、评审委员会依照评定标准和评分方案初评选定10-12家中介机构;
4、公示初评中介机构名单,受理并审查处理异议;
5、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6、审定并编制管理人名册,通过全国有影响的媒体公布。
三、管理人的职责和相应法律责任
(一)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院对重新编制管理人名册工作享有解释权。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