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实际,制定本评选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法定原则
管理人评定标准中考核的因素,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作为框架,并分解细化各项考核标准。
(二)公开原则
评选方案包括考核标准和分值对外公告,评选结果对社会公示并受理异议审查申请,公开处理结果。
(三)择优原则
严格按照评定结果,从排名考前的参选机构中增补破产案件管理人。
二、评审机构
本院组成管理人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主管破产审判的副院长、清算和破产合议庭二人、计财科司法技术辅助人员二人、监察科二人。
三、评审内容和分值
(一)执业业绩(20分)
1、最近5年执业情况(6分)
2、全国、全省或者当地有影响的案件办理业绩(4分)
3、最近10年与业务相关的机构、个人获得荣誉表彰情况(6分)
4、最近10年,机构、个人所受惩戒情况(4分)
(二)执业能力(30分)
1、机构和在册人员从业资历(8分)
2、机构和在册人员是否兼有其他专业资格、资质(8分)
3、媒体正面宣传报道或者负面曝光批评(6分)
4、在册人员是否担任其他社会职务(5分)
5、机构或者在册人员参与社会事务及相应评价(3)
(三)专业水准(30分)
1、机构或者在册人员专业调研能力和发表论文数量,获奖数量和获奖级别(5分)
2、机构和在册人员资质、资格等级情况(10分)
3、在册人员学历情况(10分)
4、参加破产法培训情况(5分)
(四)机构规模(10分)
1、机构注册资金量级(3分)
2、是否拥有自有办公场所(2分)
3、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在册专职执业人员数量(4分)
4、在册辅助人员数量(1分)
(五)办理破产案件经验(10分)
1、被指定管理人经历(3分)
2、被指定管理人的案件规模(2分)
3、被指定管理人的案件完成时限和效果(3分)
4、担任破产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经历(2分)
四、评审要求
(一)报名参评的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参评报告一式八份,内容为本方案第三条规定各项内容简介和机构的主要优势和特点,字数不超过一千字,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严禁各机构参评期间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一经查实,对法院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参评机构取消该项分值,情形严重的,取消参评资格。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