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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成功审结42件系列异议案件
  发布时间:2018-09-12 15:26: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市中院执行裁决合议庭审结了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葫芦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刘某、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中,42名案外人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对42户房屋提出异议一案,39件系列异议案件支持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的主张,保护了其抵押权;3件系列异议案件支持了案外人的主张,中止了对主张房屋的执行;对剩余购房款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利。39件系列异议案件虽然保障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抵押权,但抵押权不应影响执行实施案件的继续执行,也更好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该系列案外人异议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案件疑难复杂,42名案外人向该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后,执行裁决合议庭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案情,了解到42户房屋卖给42名案外人,上述房屋又被葫芦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该银行葫芦岛分行也是另外的申请执行人。
执行裁决合议庭为了更好地审查该系列案外人异议案件,及时向该银行葫芦岛分行发出了参加诉讼通知书,并适时召开听证会。听证过程中,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让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观点,提供相关证据,在不侵害诉辩各方权益情况下,给予充分的自由发言空间。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准备充分,唇枪舌剑。经过一天的听证,合议庭成员对该系列案外人异议案件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和认识。在合议中就相关法律争议问题发表各自不同观点,就争议问题查法律法规、查最高法院相关案例,经多次合议,最终作出裁定,充分地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程序是实现审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执行程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审判公平、正义效果,该系列案外人异议案件的审查完毕,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有利的助力和支撑。

责任编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