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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18-09-19 10:50:07 打印 字号: | |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17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17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2017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办理应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四)受理不服所辖县(市)、区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依法审判由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辖权。

(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八)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九)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开展与法院工作有关的调查研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对市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主管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三)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四)监督指导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五)监督指导全市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六)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建设。

(十七)完成应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无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9476.58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8675.48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8675.48万元。

2.上年结转和结余801.1万元,主要是政法转移支付收入结转等。

与上年相比,今年收入增加4789.35万元,增长102%,主要原因:一是非税收入用于安排预算增加;二是司法改革导致工资上涨。

(二)支出总计8191.6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3787.93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176.2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784.0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827.62万元。

2.项目支出4403.67万元,主要包括两庭建设、办案业务经费等业务支出。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1284.98万元

主要是政法转移支付指标下达较晚、2017年度司法改革绩效奖金未支付等原因形成的结余。与上年相比,今年结转结余增加483.88万元,增长60.4%,主要原因:一是政法转移支付指标下达较晚;二是司法改革绩效奖金2017年度当年未发放。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8191.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787.93万元,项目支出4403.67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其中:基本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0%,项目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二)具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8191.6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6.3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41.48万元,公共安全支出7583.76万元。

1.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6.35万元,具体包括:国家赔偿费用支出,年初无预算,为预算执行中申请追加。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41.48万元,具体包括: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520.42万元,主要是退休人员工资性等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主要是退休工资上涨和退休人员增加。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1.06万元,主要是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7583.76万元,具体包括:

1)行政运行支出3246.44万元,完成预算100%,高于预算主要原因为司法改革工资上涨等原因。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251万元,完成预算100%

3)其他法院支出725.34万元,完成预算100%

4)其他公共安全支出128.98万元,用于司法救助支出,由上一年度结转资金安排。

5)案件审判支出16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60%,因年中调整预算。

6)“两庭”建设支出3070万元,完成预算。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159.6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3.8%,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运行经费降低。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3.2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6.34万元。

1.公务接待费3.27万元,主要用于公务接待等,2017年国内公务接待累计20批次,50人,3.27万元。2017年公务接待费比上年增加2.4万元,增长272%,主要是:2016年决算时将2.77万元招待费列在了预拨司改经费科目当中,导致了2017年公务招待费决算数比2016年增加2.4万元,但不超2017年预算数。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6.34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维护费用等。2017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比上年减少12.7万元,下降7.5%,主要原因是缩减公务用车运行经费开支。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787.9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960.3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的支出;公用经费827.6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27.62万元,比上年增加397.25万元,增长92.3%,主要原因是2016年公务交通补贴为半年支出数,2017年为全年数等原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40.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7.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7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83.1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1231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有车辆2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5台。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院组织对2017年度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预算支出项目20个,涉及资金3511万元,自评覆盖率(开展绩效自评的项目数/年初批复绩效目标的项目数)达到100%,自评平均分(开展绩效自评的项目分数总和/开展绩效自评的项目数)90分。

通过绩效自评发现预算项目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预算执行中有调整预算情况发生。下一步将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做好预算工作,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合理性。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XX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XX部门取得的XX预算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XX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XX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XX拨款收入”、“XX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XX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XX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XX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类)XX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类)XX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务(类)XX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XX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8.一般公共服务(类)XX事务(款)XX国库业务(项):反映XX部门用于XX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9.一般公共服务(类)XX事务(款)信息化建设支出(项):反映XX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20.一般公共服务(类)XX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1.一般公共服务(类)XX事务(款)其他XX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XX事务方面的支出。

2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2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2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XX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7.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XX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28.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防治(款)水体(项):反映政府在排水、污水处理、水污染防治、湖库生态环境保护、水源地保护、国土江河综合整治、河流治理与保护、地下水修复与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29.农林水事务(类)农业(款)其他农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30.交通运输(类)成品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款)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其他支出(项):反映成品油价格改革XX补贴对其他方面的支出。

31.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款)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方面的支出。

32.援助其他地区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项):反映援助其他地区资金中的其他支出。

33. 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国土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

3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XX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5.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责任编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