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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成果】法庭审理特别程序的量刑协商
—俄罗斯的实践及其对我国设立认罪认罚制度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8-09-20 12:32:55 打印 字号: | |

     要:俄罗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庭审理特别程序是处理刑事犯罪案件及时有效的审理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借鉴和建立俄罗斯法庭审理特别程序中的量刑协商机制,有助于促进案件的繁简分流,进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俄罗斯的法庭审理特别程序及包含其中的控辩协商的司法实践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蓝本。我国未来设立的认罪认罚制度可以借鉴俄罗斯模式允许控辩双方在起诉和审判阶段针对量刑进行协商,并以刑事速裁程序和简易诉讼程序为平台构建刑事案件审前分流机制和完善认罪认罚制度。

   词:俄罗斯;特别程序;量刑协商;认罪认罚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意】贝卡利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下简称认罪认罚制度)司法轻缓化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彰显刑事司法人文关怀的基本要求。随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文件出台,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也被提高到中央的决策文件中。中央政法委多次召开专家学者对完善我国认罪认罚制度建言献策。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认罪认罚制度试点方案。[1]但是,在实践中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与之配套的诉讼程序,如何更好落实认罪认罚制度,实现法律的实然效果成为立法者和司法者需要解决的难题。其中在简易程序的设置上,理论界讨论最多是否引入德国的刑事处罚令程序,实现案件的合理分流。但是毕竟每个国家的法律传统不一样,不同法统之间的吸收有时会“水土不服”。我国和俄罗斯由于历史和地缘的原因在政治和经济很多方面都有相似的地方,尤其是在法律方面,因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受俄罗斯法律影响很大。我国的老一代的法学家都是经过俄罗斯法律制度的洗礼,因此,俄罗斯在认罪认罚制度方面的配套机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很大。

俄罗斯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针对认罪认罚情形的配套诉讼程序,在刑事诉讼法第40章规定了法庭审理的特别程序(以下简称特别程序),就是针对被告人认罪认罚时的一种特殊刑事诉讼程序。俄罗斯的司法实践表明,特别程序中的控诉机关或者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量刑结果进行协商,进而使特别程序表现出较明显的协商特性。在追求程序公正关注诉讼效率的今天,认罪协商和特别程序均有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效果,将特别程序和协商机制吸收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完善认罪认罚制度意义重大。本文拟从俄罗斯特别程序中协商的合理性切入,结合俄罗斯特别程序实践中存在的缺陷,探索设立特别程序并引入协商机制的有益启示,以加快我国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进程。

一、 现实考量:法庭审理特别程序中协商存在的价值

(一)法庭审理特别程序中协商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的司法改革的进行,国家对法官和检察官将实施员额制,但是现实生活中,虽然重大的暴力刑事犯罪案件减少了,但是轻刑化,反而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加上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后,案件数量急剧增长。现有的审判力量和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之间的紧张程度加大。案多人少的情况在一定程度有多加大。此时诉讼效率的价值尤其明显。[2]协商程序在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予以体现,实质的刑事司法所追求的实体优位、准确量刑的目的较大幅度上被诉讼程序的价值所取代。

特别程序最主要特点就是程序简易,并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可以协商,如今,欧洲各国已经广泛采用这种程序,只是称呼上有所不同而已。如德国、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法国、瑞典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总的来说,特别程序启动主要是由被告人提出申请,但是需要得到检察机关的同意。特殊情况可以由检察机关提出并得到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同意。双方协商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被告人认罪认罚及因此而节省诉讼成本。因为特别程序的适用是以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可为前提,但是被告人可能本着对法律规定量刑减免规定来进行综合考量,所以是否认罪的过程体现了检察机关和被告人之间博弈与平衡。对于检察机关来说,量刑建议上不予倾向,则会导致无法促使被告人积极认罪认罚。对于被告人而言,认罪如果不予减轻处罚,那么认罪的意义也不大了。所以检察机关和被告人为促使被告人认罪,双方就量刑进行协商具有必要性。

以量刑协商的方式促使被告人认罪还具有刑事实体法层面的价值。许多人对特别程序中量刑协商产生疑问的原因是,协商是否能体现出犯罪人的认罪和悔罪的态度,被告人认罪是不是有很大的功利性。从深层次来看,这明显体现了法律的指引作用,其结果仍然契合法治的精神,故其存在有其必要性。首先,在犯罪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人的罪行,但是客观上很可能就是犯罪人实施的犯罪,此时协商机制存在就有可能犯罪人基于减轻刑罚的考虑而主动认罪。如实陈述犯罪的事实。有利于实现实质的公正,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3]其次,犯罪人可能不是真的悔罪,但是犯罪人的认罪结果价值也足以构成减轻刑罚的根据,因为犯罪人认罪的过程中可能供述一些检察机关不予掌握的犯罪事实和其他犯罪线索;再次,从心理学角度来看,犯罪人敢于突破自己的内心压力,在司法机关面前承认自己的罪行,其实也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应该在量刑上予以减轻,而不能过分的追究主观目的。[4]因此要求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作出真诚的认罪属实存在强人所难之嫌。客观上也很能界定。

(二)法庭审理特别程序中协商的内部促成因素及特点

诉讼利益的最大化是控辩双方进行协商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在因素。对于犯罪人而言,签订认罪协议表示自己认可检察机关的指控,主要是针对量刑方面的,因为罪名和罪数一般不予协商。这样可以避免犯罪人长时间的受身体和精神上的煎熬,也能很快的接受改造;公权力主体而言,签订认罪协议之后,可以简化审理该案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在俄罗斯辩护律师非常擅长定罪率比较高的刑事案件中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协商,根源在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协商使犯罪人获得一些量刑上的照顾,而通过普通审判程序希望就十分渺茫,并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避免犯罪人在公众场合的出镜,对犯罪人的声誉影响较小。

(三)法庭审理特别程序中协商的潜在压力

减轻处罚的可能性是犯罪人认可和接受协商结果的一个心理因素。如果犯罪人执意不认罪,则有面临享受不到量刑优惠的危险。从一定的角度来看,犯罪人的这种心理也促使其有了这种协商的愿望。进而对最终达成认罪协议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这种作用外国学界有一个专业的称谓叫“审判阴影”。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这种“审判阴影”对犯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审判阴影”观点可以更好的揭示协商机制存在的合理性。协商程序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是一种科学的、理性的归回。因为特别程序不需要进行庭审审理,因此控辩双方当事人可能在协商的时候,提前把庭审中的一些证据规则和辩论技巧等集中反映到协商程序中,协商中也不是没有一定的标准,而是按照一定的证据规则来进行博弈和平衡,所以协商程序也能在隐形的证据规则下做到协商结果公正、公平。

二、他山之石:俄罗斯法庭审理特别程序中的协商机制

(一)俄罗斯法庭审理特别程序中的协商方式及适用状况

  俄罗斯特别程序是职权主义形式下的新型的控辩协商实践,是在保持职权主义的情况下发展的新型诉讼程序,同样都是强调法官的中立地位,控辩双方的协商最终都得经法院的判决得以体现。总体上,假如被告人愿意接受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处罚,控诉机关在同意被告人的请求时,也不会再追加其他刑罚请求,此时控辩双方就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除减轻量刑这个诱因之外,犯罪人还可以向检察院和法院申请不公开自己的隐私,这种需求对上层人犯罪尤甚,公开的法庭审理可能因为庭审的细致化导致涉及到自己的或者与己有关的商业形象被破坏,造成许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种协商性的司法活动在俄罗斯具体实践中已经很普遍,并且法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包括:适用特别程序的根据,提出申请的程序,对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刑事判决的上诉限制,[5]如协商结果已经由法庭作出判决则被告人不能上诉等等。具体来说,当前俄罗斯36%的案件是通过法庭审理的特别程序进行处理的。学者谢尔盖通过调查发现,假如案件中涉及到案件事实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有68%的审判员、69% 的检察员以及48%的辩护律师希望通过适用特别程序来处理该案件;假如针对犯罪行为的证据存在瑕疵或者缺陷,则89%的审判员、92%的检察官和62%的辩护律师希望适用特别程序来对案件进行审理。

(二)俄罗斯法庭审理特别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博弈

俄罗斯特别程序中遍布着检察机关和犯罪人双方的力量博弈与平衡,因此在后期导致在协商的时候存在权利乱用的情况。总的来说,协商程序是以个人对国家权力机关的信任为基础的,犯罪人对法律了解的越多,辩护律师和检察机关的以往关系越积极,达成的协商结果也就越容易被双方接受。在俄罗斯,辩护律师很多都是强调和检察机关合作而不是和检察机关形成敌对情形。可是,假如双方达成协议后毁约的,律师会感到自己与检察机关的关系也破裂了,并为失去这份信任而感到害怕。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也会对不守信用的律师建立黑名单。

但是实践中如果控辩双方没有达成认罪协议,检察机关就会采取一种策略来对另一方进行施压。往往是为了增加认罪的可能性,检察机关一般会采用两种策略来对犯罪人施压,一种是检察机关会把犯罪可能涉及的所有罪名都给罗列出来,使犯罪人的精神上受到巨大的影响,然后再以可以撤回部分罪名的起诉来换取犯罪人的认罪;还有一种就是因为检察院是公诉机关,具有不起诉的权利,故也可以以此为砝码和犯罪人进行协商。所以实践中有的检察官会一次为诱饵吓唬犯罪人,对其称这个是其最后可以处罚的机会。还有的检察官会告诉犯罪人如果不认罪,不签订认罪协议,在起诉时候会提出过高的量刑建议。显而易见,以这种说法来逼迫犯罪人认罪是违法的,可是犯罪人也没有办法评估自己的量刑是否被过高的处罚。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辩护律师因为熟知犯罪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这些权利中很多都是具有时间效益的。辩护律师会利用此来对检察机关或者法院进行谈判。如果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不接受协商。那么将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

(三)俄罗斯法庭审理特别程序中协商合意的效力和救济

适用特别程序无需通过听证就可以提起,在适用特别程序时法律对双方签订的认罪协议书的内容有着具体的规定。认罪合作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制作的日期和地点;(2)签订审前合作协议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3)签订认罪合作协议的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姓、名、父称,他的出生年月日;(4)对犯罪的描述,并指出实施的时间、地点以及应该依照本法典第73条第1款第1项—第4项进行证明的其他情节;(5)《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对该犯罪规定刑事责任的条、款、项;(6)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保证在履行认罪合作协议规定的义务时应实施的行为;(7)减轻情节和在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遵守审前合作协议的条件、履行认罪合作协议所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对之适用的刑事立法规范,认罪合作协议由检察长、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他的辩护人签字。[6]

包括特别程序在内的大多数俄罗斯协商程序包含了不得放弃上诉的要求,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 389条第4款规定协商结果经过法院的审判就不可以上诉了。但是在签订认罪协议时就应该告知犯罪人这个不能上诉的要求。并且需要记录在册的。犯罪人同意后签字才能生效。可以犯罪人如果放弃自己的上诉权对于法院来说是一件利好的事情,主要表现是:一方面没有了上诉,整个一审案件的制作就不用像上诉案件那样细致小心;还有一个最主要的方面就是上诉案件基本都是对于一审法官的不信任,对其案件质量存在疑问,因此上诉案件减少之后,案件质量评查的机会就少了,改判或者发还的案件就少了,间接的提高了法官的办案质量。

协商的结果对于检察机关和犯罪人都是愿意接受的。从检察机关来看,拒绝协商结果,希望通过法院的审理来加重对犯罪人的处罚不太现实。因为在检察机关和犯罪人协商的时候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已经掌握差不多了,而在庭审的过程中也不会因为法院的介入而出现新的加重犯罪人刑罚的证据。从犯罪人的角度来看,对于协商结果的反悔会破坏和检察院及法院形成的信赖关系,[7]对于辩护人来说,拒绝协商结果,可能会影响以后和检察机关及法院的协商,因为其在司法机关中的信誉已经大打折扣了。

综上所述,对于协商结果的反悔对于各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所以各方都自觉地遵守协商的结果,并付诸实施。可是,俄罗斯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生效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可以再审。依照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 401条,当出现新的重罪证据时,可以对已经生效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再审。

三、俄罗斯审理特别程序中的协商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确立认罪认罚协商机制的动因

通过一年多的刑事速裁程序实践来看,对于现实生活中案件轻微,案情简单,被告人认罪的情况,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可是,法律规定速裁程序也需要开庭,法官仍然没有从庭审中解脱出来。所以借鉴俄罗斯特别程序的经验,我国应该也设立相应的诉讼程序,以适应认罪认罚制度的落实,不需要通过开庭进行审理。这种新诉讼程序也应了法官员额制和立案登记制后案多人少之急,做到宽严相济。[8]但是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设立特别程序时候应该对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一下限定。本文认为适用范围应设定为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其他层级低的刑事处罚,并且案件的事实比较清楚,证据也比较充分。犯罪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为佳。从统计数字来看,我国每年有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属于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其他层级低的刑事处罚。如果实施特别程序可以将我国的该部分的刑事案件从庭审程序中解脱出来,使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处理复杂的案件。

(二)我国刑事诉讼认罪认罚制度中控辩协商机制的构建

为最大程度发挥特别程序的分流作用,特别程序中应当引入协商机制,给予适用特别程序的犯罪人以量刑减免。

对于适用特别程序的启动方式,本文认为,检察机关提出适用特别程序的,必须提前通知犯罪人适用特别程序的根据、效果和法律法律后果,把可能适用的量刑方案告知犯罪人,并且犯罪人得同意,才能适用特别程序。这个和我国现行的刑事速裁案件审理规定一致。关于处罚令程序中量刑协商的从轻幅度,可以借鉴俄罗斯方面的规定,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316条规定:“如果法官得出结论认为受审人所同意的指控根据充分,已经被刑事案件中搜集到的证据所证实,则法官作出有罪判决并对受审人处刑,刑罚不得超过所实施犯罪法定最重刑种最高刑期或数额的2/3。”所以应该对认罪的被告人予以三分之一的刑事处罚的减免,如此设置既可以最大程度地推动处罚令程序的适用,也可以保证罚当其罪的目的不会受到过多影响。[9]且将特别程序中的量刑减少定为三分之一,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能够实现平稳过渡,不会导致量刑上的大起大落。另外从国外实践看,国外实行的认罪程序中,所给予的量刑减免也多在这一档次或更高。

(三)控辩协商机制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因为控辩双方的主体身份不同,在适用特别程序时协商机制的运行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控诉方往往掌握的信息比较全面也比较主动。而对于犯罪人来说,对于量刑协商结果是否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由于自己对相关信息的匮乏,有时不可能作出理性的选择。许多犯罪人因为知识结构的不同,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的不足,对于这个结果是否是自己理想的结果不能评估。有时只能过分地依靠自己的辩护人,可是律师除了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还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存在,因为律师以后还得和司法机关打交道,所以律师在权衡之后也会妥协的,并且这种协商机制一般是不公开的,缺少社会的监督,因此,在协商机制的过程中犯罪人往往处于弱势。在实践中很可能检察官会出于追求定罪目的而不是出于代表国家公义而进行协商,并在协商中压制被告人。此类现象,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317条要求审判机关除被告人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出现外不得随意更改协商结果。假如审判法庭认为不能按照被告人在协商时对量刑的期待进行量刑,那么被告人的认罪就视为从未作出,不能用作证据。我国在构建特别程序时,完全可以借鉴并作出类似规定。但是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院要想在被告人认罪后却无视这一认罪恐怕是很困难的。即使法院能够完全无视先前的被告人认罪情况,如果被告人被定罪的话,被告人和社会公众也很难相信法院没有受到先前认罪的影响而存在偏见。[10]因此,审判机关对于特别程序的适用,必须核实被告人在审理前对于其在特别程序中的各项权利及适用特别程序后果是否已经全面了解,具体表现为是否在权利告知书上逐项签字。

(四)以协商为基础的法庭审理特别程序对于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示

我国在推行立案登记制和试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之后,导致案件数量增大,相反,法官和检察官的数量在减少并限制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造成司法办案情况的紧张,案多人少的现象突出。如何使案件繁简分流、快速处理,也是此次提出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设置的两种诉讼程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社会需要,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国家也在积极探索新的诉讼模式,比如速裁程序的实践等,这些程序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以犯罪人犯罪为前提。可以为我国认罪认罚制度推进服务。可是此种诉讼程序缺乏量刑协商的机制。因此,未来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建设应该以犯罪人认罪和量刑协商两个要素为基点来实现案件的分流和速裁。

从实行特别程序制度的俄罗斯来看,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外还有不止特别程序一种分流程序。应对我国法院现阶段案件激增的现实,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程序分流,这也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尤其是在我国法院当前案多人少的严峻现实情境下更是有其构建的必要。而关于分流机制如何构建,本人认为至少应体现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丰富简易程序的种类。未来我国的简易程序的设置应当是多种类的,基于被告人的认罪,可在一般简易程序之外增设置其他的简易程序,如速裁程序特别程序等。其次,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使诉讼参与人(主要是被告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认并启罪动相应的简易程序,并有权在简易程序中自主决定是否变更为普通程序。我国当前的简易程序主要以检察机关建议适用作为启动方式,可考虑赋予被告基于认罪而主动提出适用何种简易程序的权利。再次,细化认罪的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前提是认罪,因此必须细化认罪的程序,即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后,由被告人进行认罪答辩并表明是否协商的意图和是否选择简易程序及何种简易程序的意愿。如果被告人认罪,则可安排相应的庭前协商程序,签订认罪合作协议。最后,证据展示和法律释明制度完善。协商程序的公正与否与双方信息的对称程度密切关联,只有通过对涉案证据的展示和案件适用法律的释明,才能使犯罪人对协商结果有一个自己的预期,弥补信息不对称的缺陷,进而更好的促进协商结果的达成。通过上述程序完善工作的整体推进,建立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刑事案件的审前分流。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载最高人民法院网: http: //www. court. gov. cn /fabu-xiangqing-13520. html,最后访问时间: 2016年8月19日。

[2]袁春湘. 《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守护国家法治生态——2014 年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情况分析》,载《人民法院报》2015 年5月 7 日。

[3]陈正云.刑法的经济分析[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337

[4]陈卫东.公正和效率———我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革的两个目标[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 (5):74

[5]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95

[6]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12

[7]陈国庆.试论构建中国式的认罪协商制度[J].环球法律评论.2006 (5):89

[8]陈卫东.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M].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253-324

[9]谢登科.认罪案件诉讼程序研究[D].吉林大学,2013 年博士学位论文

[10]李本森.法律中的二八定理———基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定量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3 3:62

Sentencing negotiation in special trial procedures

--The practice of Russia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confession in China

Wang Jiyu

(Criminal Justice College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Abstract: The special trial procedure provided in the criminal law of Russian is a timely and effective procedure in dealing with the criminal cases, and learning the sentencing negotiation system in Russian special trial procedure to establish our own system in Chinese criminal procedure is favor to promote the distributary of simple and complex cases, and then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and save judicial cost. The Russian special trial procedure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plea bargaining contains in it provide a reference blueprin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confession in China. The Chinese confession system in future can learn from the Russian mode to allow both parties to negotiate about the sentence in the prosecution and trial stages, and to build a pretrial diversion mechanism and to perfect the confession system on base of the speedy trial procedure and the criminal summary procedure.

Key words: Russia; special trial procedure; sentencing negotiation; confession system

责任编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