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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9-02-22 09:51:24 打印 字号: | |

 

绥中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绥中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绥中县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9年绥中县人民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9年绥中县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9年绥中县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9年绥中县人民法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9年绥中县人民法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9年绥中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9年绥中县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9年绥中县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9年绥中县人民法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9年绥中县人民法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绥中县人民法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

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绥中县人民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绥中县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绥中县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绥中县人民法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绥中县人民法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绥中县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绥中县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绥中县人民法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绥中县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绥中县人民法院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我院机关收支行为,强化预算机制,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预算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此规定。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支出预算执行

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科学合理的支付相关经费,严格按照批复的科目、项目、金额执行预算。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公用经费要严格按照“总额包干、调剂使用”的原则使用,不随人员增减而调整。努力控制好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开支,在预算额度内按规定统筹安排好各项支出。

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科目、金额和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适用范围。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实行追踪问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二、扎实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要以绩效目标为导向、绩效跟踪监控为保障、绩效评价为抓手,强化预算绩效目标全过程管理,确保预算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做好当年预算绩效管理项目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认真贯彻实行《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不得规避政府采购,也不得随意改变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对采购属于《关于公布2018-2019年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2017]840号)确定目录及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要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准确的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做到“应采尽采”。

四、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是要在当年预算批复下达的20日内,将相关内容在本部门网站或上级部门网站上公开,部门预算应当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项目。除涉密信息外的预决算信息要全部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政府采购安排、预算绩效情况等与部门预算一并公开。       

 

 

绥中县人民法院

2019214

 

 

 

 

 

 

 

 

第二部分  绥中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绥中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法规规定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

(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

(三)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依照法律监督程序审判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五)依照法律规定审理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和自诉刑事案件。

(六)依照法律规定审理一审的各类民事纠纷,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七)依照法律规定做好各类案件的再审工作,处理来信来访。

(八)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应由本院执行的案件和外省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九)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负责县人民法院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工作;负责搞好法院系统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同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县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十一)开展全法院系统的法制宣传工作,用全部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二)负责全院的计划财务、装备、枪支弹药和后勤管理等项工作。

(十三)负责县法院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四)负责县法院的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十五)承办其他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绥中县人民法院是省一级预算单位,纳入绥中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无。

 

 

 

 

 

第三部分  绥中县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第四部分  绥中县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绥中县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3361.6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280.6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281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800万元。

(二)支出预算3361.6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2087.2万元;

2.项目支出1274.4万元。

在支出预算3361.6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475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增加122.3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为案件增多、业务量增大、办公、办案经费增多。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绥中县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087.2万元,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359.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630.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7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绥中县人民法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47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84万元,信息网络设备购置费341万元、诉讼档案设备购置费5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绥中县人民法院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为164.4 万元,比2018年增加84万元,

1.公务接待费5.4万元,与2018年持平,主要原因为公务接待业务不变。

2. 公务用车运行费75万元,比2018年持平,主要原因公车运行业务量不变。

3. 公务用车购置费84万元,比2018年增加84万元,主要原因原有车辆均已到了更新的年限,不能满足办案需要。

 

2019年绥中县人民法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 额

2018

2019

合计

80.4

164.4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

5.4

5.4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75

159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84

公务用车运行费

75

75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绥中县人民法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涉及资金1127.4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1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责任编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