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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9-02-22 16:24:24 打印 字号: | |

 

连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连山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连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9年连山区人民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9年连山区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9年连山区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9年连山区人民法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9年连山区人民法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9年连山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9年连山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9年连山区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9年连山区人民法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9年连山区人民法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连山区人民法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连山区人民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连山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连山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连山区人民法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连山区人民法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连山区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连山区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连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连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预算公开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预算信息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 预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单位的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预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单位的预算信息;

(三)对本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部门预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及部门预算的构成。

(二)部门预算收支的总体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情况,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及其分项情况。

(五)、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

第四章 公开方式

第六条 预算信息公开以政府或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本单位设立预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本单位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或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七条 经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报表,应当在批复后由本单位公开。

第八条 本单位应当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单位要加强对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便于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考核机制,加大预算信息公开考核力度,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

第十一条 本单位要按照预算公开文件等规定要求,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二部分 连山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是负责审理案件,解决基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纠纷的国家机构。各基层法院都拥有和行使调解的职能。

主要职责:

(一)审判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受理和审理的自诉和公诉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三)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四)行使审判监督职能。

(五)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负责指导全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区法院机构、人员编制工作;主管全区法院监察工作。

(七)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八)协调、管理、监督民众陪审员和调解员的各项工作。

(九)承办其他应由基层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连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属于一级预算单位。 连山区人民法院没有纳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

  

第三部分 连山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第四部分 连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连山区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3947.5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993.5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204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75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3974.5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2393.5万元

2.项目支出1554元。

在支出预算3974.5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574.9万元,债务支出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增加150.2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非税收入预算增加。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连山区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113.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272.5万元,印刷费25万元,水费1.8万元,电费47万元,邮电费54.2万元,取暖费72.9万元,物业管理费69万元,差旅费62万元,维修(护)费71.6万元,被装购置费5.2万元,劳务费108.8万元,工会经费16.1万元,福利费1.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3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68.9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07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连山区人民法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574.9万元,其中货物505.9万元,服务69万元,工程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连山区人民法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209.2万元,比2018年增加79.2万元,增长60.9%。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9.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79.2万元,比2018年增加79.2万元,增长100%;公务用车运行费13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主要原因是现有执法执勤用车老化严重,2019年有购置公务用车预算。

2019年连山区人民法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

2019

合计

 

 

1.因公出国(境)费

0

0

2.公务接待费

0

0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30

209.2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0

79.2

       公务用车运行费

130

130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连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6台,金额79.2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        个,涉及资金1554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责任编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