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2018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18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18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2018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办理应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四)受理不服所辖县(市)、区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依法审判由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辖权。
(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八)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九)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开展与法院工作有关的调查研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对市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主管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三)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四)监督指导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五)监督指导全市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六)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建设。
(十七)完成应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无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8304.78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6637.78万元,占收入总计的79.93%。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637.78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3.事业收入0万元。
4.经营收入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6.其他收入382.02万元,占收入总计的4.6%。主要是市财政拨款的人员经费补差等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
8.上年结转和结余1284.98万元,占收入总计的15.47%。主要是上年度结转的政法转移性经费等。
与上年相比,今年收入减少1171.8万元,降低12.37%,主要原因:2017年有基建项目支出。
(二)支出总计5207.91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3849.08万元,占支出总计的73.91%。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088.8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9.6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710.56万元。
2.项目支出1358.83万元,占支出总计的26.09%。主要包括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诉讼费退费支出。
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4.经营支出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与上年相比,今年支出减少2983.69万元,降低36.42%,主要原因:2017年有基建项目支出。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3096.88万元。
主要是政府采购招标流程未完成、一些款项未支付、追加指标文下达较晚等原因形成的结余。与上年相比,今年结转结余增加1811.9万元,增长141%,主要原因:一是政府采购流程未完成;二是追加指标文下达较晚。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5162.2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823.45万元,项目支出1338.83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3029.32万元,降低36.98%,主要原因:2017年有基建项目支出。与年初预算相比,2018财政拨款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77.77%,其中:基本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91%,项目完成年初预算的59%。
(二)具体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5162.28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公共安全支出4458.34万元,占86.3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8.05万元,占6.5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90.52万元,占3.69%;住房保障支出175.36万元,占3.4%。
1. 公共安全支出4458.34万元,具体包括:
(1)行政运行3119.51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商品服务支出等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96%,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主要是人员经费有结转。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886.24万元,主要是办案业务经费等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93%,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主要是一些款项未结账支付。
(3)其他法院支出452.59万元,主要是业务装备经费、诉讼费退费等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52%,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主要是政府采购流程未完成、个别指标下达较晚来不及安排支出。
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8.05万元,具体包括: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325.75万元,主要是退休人员取暖费费等支出(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88.0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8.76%,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主要是退休人员工资已转社保。
(2)伤残抚恤12.3万元,主要是伤残补助费等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90.52万元,包括:
行政单位医疗190.52万元,主要是公务员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生育保险等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95.74%,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主要是生育保险经费有结转。
4. 住房保障支出175.36万元,具体包括:
住房公积金175.36万元,主要是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等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92.54%,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主要是经费有结转。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107.7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72%,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公务招待费有结转。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7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07万元。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主要用于因公出国等,2018年参加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2018年因公出国(境)费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长0%,主要是本年无出国经费支出等原因。
2.公务接待费0.78万元,主要用于公务接待等,2018年国内公务接待累计9批次,30人,0.78万元。2018年公务接待费比上年减少2.49万元,下降76%,主要是公务接待次数减少等原因。
3.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07万元,比上年减少49.34万元,下降31.56%,主要是压减公务用车运行费等原因。
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当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7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保险、维修等。截至年末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24辆。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823.4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112.8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的支出;日常公用经费710.5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10.56万元,比上年减少117.06万元,降低14.14%,主要原因是压减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共有车辆24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讯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2辆,执法执勤用车1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7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院组织对2018年度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预算支出项目3个,涉及资金764.8万元,自评覆盖率(开展绩效自评的项目数/年初批复绩效目标的项目数)达到100%,自评平均分(开展绩效自评的项目分数总和/开展绩效自评的项目数)60.3分。
通过绩效自评发现预算项目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预算准确性有待提高;二是政府采购流程效率不高。下一步将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一是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合理性;二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及时完成预算项目。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第四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