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0)辽14刑终125 号
本院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上诉人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秦士新非法采矿一案,公益诉讼上诉人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30日。
联系人:郜金宽 审委会专职委员
黄作强 刑事第三合议庭 法官助理
联系电话:0429—3166201 0429---3166536
联系地址: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附:调解协议。
2020年5月14日
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上诉人: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上诉人:秦士新,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兴城市红崖子镇红崖子村红崖子屯18号。
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上诉人秦士新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二、被上诉人秦士新承诺以后不再进行非法采砂。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