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2019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19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19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办理应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四)受理不服所辖县(市)、区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依法审判由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辖权。
(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八)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九)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开展与法院工作有关的调查研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对市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主管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三)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四)监督指导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五)监督指导全市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六)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建设。
(十七)完成应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无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10491.01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6971.04万元,占收入总计的66.45%。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971.04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3.事业收入0万元。
4.经营收入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6.其他收入423.09万元,占收入总计的4.03%。主要是市财政拨款等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
8.上年结转和结余3096.88万元,占收入总计的29.52%。主要是上年度未完成的政府采购等。
与上年相比,今年收入增加2186.23万元,增长26.32%,主要原因:年初结转金额较大。
(二)支出总计7171.91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4127.83万元,占支出总计的57.56%。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325.4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96.4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706.00万元。
2.项目支出3044.08万元,占支出总计的42.44%。主要包括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诉讼费退费等业务支出。
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4.经营支出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与上年相比,今年支出增加1964.00万元,增长37.71%,主要原因:本年提升信息化建设。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3319.11万元。
主要是政府采购招标流程未完成、一些款项未支付、追加指标文下达较晚等原因形成的结余。与上年相比,今年结转结余增加222.23万元,增长7.18%,主要原因:一是政府采购流程未完成;二是追加指标文下达较晚。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支出7111.9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127.63万元,项目支出2984.32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949.67万元,增长37.77%,主要原因:提升信息化建设导致项目支出增加。与年初预算相比,2019财政拨款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2.02%,其中:基本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0.53%,项目完成年初预算的104.16%。
(二)具体情况。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支出7111.95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公共安全支出6360.78万元,占89.4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68.13万元,占5.17%;卫生健康支出196.11万元,占2.76%;住房保障支出186.92万元,占2.63%。
1. 公共安全支出6360.78万元,具体包括:
(1)行政运行3376.46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商品服务支出等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4.42%,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主要是年初结转。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846.53万元,主要是办案业务经费等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66.9%,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主要是政府采购流程未完成、个别指标下达较晚来不及安排支出。
(3)其他法院支出1137.79万元,主要是业务装备经费、诉讼费退费等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年初结转金额较大。
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68.13万元,具体包括: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50.21万元,主要是退休人员取暖费费等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96.56%。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62.7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0.83%,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主要是年末金额结转。
(3)死亡抚恤40.4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92.57%,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主要是年初结转。
(4)伤残抚恤14.77万元,主要是伤残补助费等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98.47%。
3.卫生健康支出196.11万元,包括:
(1)行政单位医疗196.11万元,主要是公务员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生育保险等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78.07%,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主要是生育保险经费有结转。
4.住房保障支出186.92万元,具体包括:
住房公积金186.92万元,主要是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等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89.78%,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主要是经费有结转。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112.9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4.7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8.32万元,公务接待费1.4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03.17万元。
1.因公出国(境)费8.32万元,主要用于因公出国等,2019年参加出国(境)团组1个,累计1人次。2019年因公出国(境)费比上年增加8.32万元,主要是上年无因公出国,本年度赴德国培训产生因公出国经费。
2.公务接待费1.43万元,主要用于公务接待等,2019年国内公务接待累计3批次,44人,1.43万元。2019年公务接待费比上年增加0.65万元,主要是公务接待人数增加等原因。
3.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03.17万元,比上年减少3.83万元,下降3.58%,主要是压减公务用车运行费等原因。
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当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3.17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保险、维修等。截至年末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24辆。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127.6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421.8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的支出;日常公用经费705.8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05.80万元,比上年减少4.76万元,降低0.67%,主要原因是压减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89.8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61.2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28.6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81.29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30.73%,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57.6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26.73%。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有车辆24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讯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2辆,执法执勤用车1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7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院组织对2019年度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预算支出项目3个,涉及资金2507万元,自评覆盖率(开展绩效自评的项目数/年初批复绩效目标的项目数)达到100%,自评平均分(开展绩效自评的项目分数总和/开展绩效自评的项目数)96.36分。
通过绩效自评发现预算项目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预算准确性有待提高;二是政府采购流程效率不高。下一步将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一是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合理性;二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及时完成预算项目。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7.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1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9.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20.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2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22.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3.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4.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国家赔偿费用支出(项):反映用于国家赔偿方面的支出。
第四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