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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推动文化发展繁荣
  发布时间:2021-09-08 08:54:0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葫芦岛市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努力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认清形式,明确任务,积极应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挑战。但是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公民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加上不法利益的驱动,导致商标侵权案件迅猛增加,严重干扰了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为净化市场环境,鼓励正当竞争,坚决制止假冒商标、搭车模仿等商业标识侵权行为,为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长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葫芦岛市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就如何加强商标权保护,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一、葫芦岛市法院审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 2013-2017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 89件,其中,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26件,占案件受理总数的 29.21%。

2013 
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 16件,旧存 30件,审结 46件,结案率 100%。判决 2件,调撤 44件,调撤率 95.65%。侵害商标权纠纷 22件,占案件受理总数的 12.5%。

2014 
年新收知识产权案件 7件,旧存 1件,审结 8件,结案率 100%。判决 3件,调撤 5件,调撤率 62.5%。 侵害商标权纠纷 2件,占案件受理总数的 28.57%。

2015 
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 25件, 审结 23件,结案率 92%。调撤 23件,调撤率 100%。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11件,占案件受理总数的 44%;

2016 
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 27件,旧存 2件,审结 25件,结案率 86.21%。调撤 14件,调撤率 56%。侵害商标权纠纷 5件,占案件受理总数的 18.52%。

2017 
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 14件,旧存 4件,审结 18件,结案率 100%。移送 6件,判决 5件,调撤 7件,调撤率 58.33%。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6件,占案件受理总数的 42.86%。

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同类案件和关联案件居多,出现群体性纠纷

葫芦岛市法院受理的烟台某公司分别起诉 15位葫芦岛市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某酒店、某动漫公司提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均为同类案件和关联案件。该系列案件原告知名度大,被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度大,关注度高,加之众多被告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互相观望、跟风,导致法院审理难度增大。

(二)案件类型相对较新,专业性更强

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专业性更强,且案情、证据复杂,大部分当事人对该类案件审判程序、法律规范认知程度不高,诉讼能力较弱,诉讼材料不规范。大部分当事人及代理人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程序、相应法律规范及用语认知程度不高,为案件顺利审理设置了障碍。如审理原告山东某公司诉我市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将商标专用权与商标使用权相混淆,被告代理人当庭提出异议,要求法庭重新指定答辩期和举证期,为案件顺利审理增加了障碍。

(三)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形式呈多样化发展

葫芦岛市法院受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初期,侵害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销售假冒商品,即侵权者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用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品上对外出售。而近年来,侵权方式已由原来的销售假冒商品变更为在广告宣传、展览会、合同文本中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或网络域名等其他方式。

(五)案件自动履行率高

2013 
年,葫芦岛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 调撤率 95.65% ; 2015年,葫芦岛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调撤率达到 100%。当事人均在签订调解协议和和解协议的同时自动履行了调解款项和和解款项。

三、葫芦岛市法院审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基本做法

(一)指定专门合议庭审理, 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障能力

葫芦岛市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了切实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障能力,提高审判规格,抽调业务功底扎实、善于钻研、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组成专门合议庭,主审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员均为研究生学历。这一审判组织的设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正确认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性质,充分行使释明权

商标权虽然是一种民事权利,但它和一般的民事权利不同的地方在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之后,可以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按照法律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葫芦岛市法院在审理此类民事纠纷案件时,能够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行使释明权,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例如在葫芦岛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原告山东某公司起诉某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通过与商标注册人签订普通使用许可合同获得了商标使用权,在其得知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却自行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代理人因此事由当庭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合议庭针对该案的特点,依法充分行使释明权,原告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收到较好的效果。

(三)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近年来,葫芦岛市法院受理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一些案件的案情也越来越复杂,但从总体上看,葫芦岛市法院基本上能够做到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为案件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例如:在原告烟台某公司分别起诉 15个葫芦岛市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因原告在其他法院亦进行了相同的诉讼,但各地法院裁判结果不尽一致。有法院认为被告构成侵权,由被告向原告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也有法院不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从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因上述情况的客观存在,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事实及案件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及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均存在较大争议。审理本案的法官就本案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进行了大量的翻阅及研究,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基于案件社会影响性大等特殊性,通过合议庭成员做大量的调撤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撤回了对 15个被告的起诉。

(四) 注重审判质量和效果,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知识产权审判具有适用法律的高度专业性和疑难复杂性、调节利益关系的多元性等特点,葫芦岛市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高度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为原则,妥善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努力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存在着专业性强、法律适用界限不清等诸多特殊性,且难点在于虽认定为侵权,但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简单的判决结案往往不能取得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因此,在工作中,我们注重积累调解经验、探索调解技巧、培养调解能力, 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同时,注重把社会效果内化于法律适用的过程。

例 如葫芦岛市法院 审理的某酒店状告葫芦岛市两家同名酒店侵害 商标权纠纷一案 。该酒店认为被告注册的企业字号,宾馆外观装潢及内部陈设中多次使用的文字与该酒店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文字相同,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庭审调度适当,总结案件焦点清晰,给予涉案双方充分阐述主张的机会,并注意针对双方关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进行释明,不仅使双方当事人消除了对立情绪,也为调解案件奠定了良好基础,达到了较好的普法效果。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耐心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经过多轮沟通与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并将赔偿款在签署调(和)解协议书的同时主动履行完毕。

四、 葫芦岛市法院审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案由确定不规范

近年来,由于最高法院制定的《民事审判案由规定 (试行 )》的更换,随着新颁布的有关案由规定的实施,此前颁布的案由规定会随之废止,葫芦岛市法院在审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按照最高法院的新规定确定案由。但调查中发现葫芦岛市法院审理的一些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在确定案由时带有一定随意性,没有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例如案由应为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实践中出现的案由有侵犯商标权纠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等。

(二)认定侵权易,确定赔偿数额难

从葫芦岛市法院审理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来看,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一直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商标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但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仍然没有统一的依据。在多数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情况,亦不能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利情况,在此情况下,法官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赔偿数额,而这种酌情确定的方法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当事人起诉的数额往往远远大于法院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导致原告方总会觉得法律没有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被告方又认为赔得太多。

(三)审判位置不突出

由于葫芦岛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起步晚、案件量相对较少,类型相对简单。因此,审判位置不突出,未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仅由普通合议庭法官在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同时,负责该类案件的审理。由于审判人员少,普通民事案件数量多,审判压力大,客观上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形成一定冲击,挤占了审判人员潜心研究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时间与精力。

五、 葫芦岛市法院针对审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走专业化审判之路

由于葫芦岛市法院辖区较小,知识经济比重低,创新型企业较少,受理的商标民事侵权案件数量一直较少。 但是,葫芦岛市法院对该项工作却非常重视。为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培养审判专业人才,避免发生人员生疏、案件分散,审判结果不统一的后果,葫芦岛市法院 确保专业化审判队伍的稳定性。相对固定人员,一方面可以积累审判经验,确保案件质量,提高调研能力,一方面也可以便于法院内部特别是与上级法院对口庭室的纵向交流,以及法院与其他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横向交流,加强工作的合作与协调。

自 2001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以来,一直由民一庭并指定专人负责审理此类案件。后于 2009年 4月,成立专门庭室负责审理知识产权刑民行案件、未成人犯罪及劳动争议案件,将知识产权案件从民一庭传统民事案件中剥离出来,指派专人及专门的合议庭审理,为审判人员潜心研究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创造条件。 2012年 4月,由于院内审判部门职能调整,知识产权案件又由民一庭业务功底扎实、政治素质过硬的专门法官负责审理。 2014年起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由民事第三合议庭专门负责审理。

(二)增强损害赔偿的补偿、惩罚和威慑效果,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

对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坚持全面赔偿原则,给予权利人充分救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尽量使权利人的损失得以全面弥补,合理的维权成本得到完全补偿,体现对权利人的充分救济。在确定损害赔偿时要善用证据规则,全面、客观地审核计算赔偿数额的证据,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采取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 积极引导当事人选用侵权受损或者侵权获利方法计算赔偿,尽可能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根据《民法总则》和最高人民法院 1994年 9月 29日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的规定,为了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制裁侵权者,对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给予训诫、处以罚款、收缴生产侵权产品的工具等相应的民事制裁。

(三) 加强审判人员培训和调研工作,以调研促审判,将商标审判工作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提高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能力,关键在于加强审判队伍建设。近年来,葫芦岛市法院高度重视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注意夯实知识产权审判的组织和人才基础。 葫芦岛市法院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就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审判而言,与其它案件审判一样,葫芦岛市法院注重一手抓审判,一手抓廉政,“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法官的理论水平和职业技能,不断提高其驾驭庭审、司法调解、适用法律和制作裁判文书能力的同时,注意提高审判法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全面提高其廉洁司法意识和司法能力。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许多案件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和法律问题,审理难度较大,人才培养周期较长。 因此,葫芦岛市法院把法官的业务培训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研究制定法官培训的短期、中期乃至长期计划,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培训内容,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通过专题研究、庭审观摩、文书点评、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重点提高法官驾驭庭审、司法调解、适用法律和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在保障法官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不断更新的基础上,注重对上级法院的司法文件和典型案件裁判的学习,加强对科技基础知识的培训等,做到深谙法理、精通法律。同时,加强与审判经验丰富的兄弟法院及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和业务学习,了解授权及行政程序,有效地利用好信息资源。

(四)拓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空间

为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及全新经济战略,拓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空间,从被动等候案件变为主动到有关企业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增进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延伸工作领域、主动掌握相关知识产权纠纷产生动向,为相关市场主体提出建议和应对之策。

 

结语: 对商标案件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商标权的司法保护水平,统一裁判路径,树立司法权威。在调研中,我们深深感觉到葫芦岛市法院的商标案件审判工作从无到有直至逐步走向专业化的过程中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仍未满足社会对商标权司法保护的要求,还有许多问题有待于考量论证。但是,我们有信心,在院领导的关心和重视下,以专业化为方向,建设一支审判作风好、办案水平高、学术研究精的法官队伍,定会使葫芦岛市法院的商标审判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为葫芦岛市法院审判工作打造特色品牌,为葫芦岛市乃至全省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仲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