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的蓝天下共创和谐
——行政执法中注意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第一合议庭 李彦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几年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大量行政诉讼案件,总的看,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能够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绝大多数案件反映出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好的。但是,通过行政案件的审理,处理民与“官”的诉讼,人民法院也发现一些在行政程序中存在的有违依法行政的现象及问题。
一是行政管理中有超越法定职权的现象。职权不明确、责任不清、职能交叉,是多年来困扰依法行政比较突出的问题。实践中则导致越权行政,无资格行政。有的业务不精,不清楚职权范围多大,行使了不应由其行使的审批权、强制权等。根据法无授权不得为的行政原则,越权无效。
二是行政管理中程序违法的问题突出。在被撤销的行政案件中,大约三分之二左右是因为违反法定程序导致的。由于我国没有独立的行政程序法,故现行所称的程序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程序,也包括各个行政领域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程序。违反程序主要表现是: 1、行政处罚案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必要的听证权利,比较重大的行政处罚没有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2、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重复行政、重复管理。有的行政管理领域,对特定的事项,存在重复颁证、发照、重复登记的“一女二聘”现象。 3、行政程序列错或者漏列行政当事人,没有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行政相对人。 4、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的行政管理领域的档案管理混乱,涉及诉讼后历史卷宗没有,证据、资料不全,举证不能导致败诉。 5、行政管理中所出具的行政决定书不规范,缺乏逻辑性、论理性和权威性。有的书面行政决定,过于简单,草率,或者没有事实认定,或者没有论理说明,或者没有行文段落等等,不一而足。 6、不告知或者不能准确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对本应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告知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或者告知受理复议及起诉的单位和期限不正确。
三是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不论是行政程序还是诉讼程序,所谓的事实都应该是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说复制。因此,必须有确凿有力的证据用以证明,才能认定所谓的案件事实。证据需要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收集、整理、归纳、总结,并进行足够的分析、论证其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实践中发现有些执法人员不善于调查收集证据,不会分析、适用证据,导致所认定的事实或者偏离证据或者没有证据。主要表现在: 1、不制作相关的调查笔录或者现场勘验笔录; 2、行政裁决中适用超过有效期的鉴定结论; 3、行政强制过程中证据保全不到位。
四是不依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有关职责。现代行政法理论上所谓履行的法定职责,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也包括行政机关的某些承诺,以及为实现某种行政目的所设定的奖励等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主要表现在: 1、拒绝履行职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受理。 2、拖延履行职责,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行政机关既不受理,又不向当事人下达不受理通知书。 3、违反诚信原则,不及时兑现承诺。
行政程序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应当说是多方面的,通过我们分析认为应进一步加强以下几工作:
一是树立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包括职权法定意识、法律至上法律优先意识。加强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观意识与客观实践的结合与统一。二是树立权利保护意识,依法、依规充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加强执业培训和业绩考核。四是树立证据决定意识。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保全证据。五是树立监督制约意识,加强执法监督机制建设。六是建立健全预防违法行政的工作机制。包括:公众参与机制、执法保障机制、监督备案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于 2015年 5月 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诸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行政案件的相对集中管辖、起诉和审理期限的宽泛等等新鲜内容,对监督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必将发挥更大作用。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在法治的蓝天下共创和谐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