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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法学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发布时间:2021-09-03 10:08:05 打印 字号: | |

应用法学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以案例研究为视角

高明

绥中县人民法院

 

摘要应用法学研究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统一法律适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提供了理论支持。案例研究是应用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司法实践的成果展现,虽然在我国成文法体制下,案例不具有法源属性,但是案例研究对司法实践的深层次影响日益彰显,因此,只有准确把握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定位与价值取向,才能更加充分调动一线审判人员的案例研究热情,贡献出有实际价值的研究成果。

关键词:功能定位、价值取向、案例研究、司法实践

 

 

应用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以真实的司法实践活动为研究对象,旨在揭示现实的法律实践活动规律,转化成理论研究成果,从而指导司法实践活动。案例研究是应用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法学研究,尤其是应用法学研究不能够脱离实际,应用法学应从真实案例入手,对大量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归纳总结同类案件适用法律的特点和规律,通过不断积累、总结、提炼,上升到理论层面,从而实现服务于司法决策和国家立法的更高目标。应用法学研究重点关注司法实践中的新型、疑难、复杂的典型案例,特别是对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进行法学理论解析,从中抽象出一般法学原理,并进行演绎推广,形

成指导性案例,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实现法律的统一实施。全国多地司法机关纷纷探索类案检索机制,回应社会对同案同判,呼唤公平正义的诉求。

一、研究背景

2010年11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开启了我国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序幕。《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旨在“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2015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加强、规范和促进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自2011年12月底发布指导案例第1号以来,截止至2021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28批指导案例,合计发布162个指导案例,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2017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职能定位和工作实际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要求案件承办法官依托办案平台、裁判文书网等系统,对类案和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同时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这是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大举措。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从立法上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解决审判实践的具体法律问题予以确认。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第九条规定:“健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制作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报告,并在合议庭评议或者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说明。《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应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以确保类案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的统一。至此,类案全面强制检索机制基本得以确立。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合议庭、专业(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提供必要参考,且规定了案件承办法官进行检索类案和制作检索报告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系列以案例研究为基础,将应用法学研究的成果应用于司法实践的举措,确保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有序推进,统一了法律适用,促进了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力的整体提升。

二、价值取向

(一)基础价值取向——指导审判实践,实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

应用法学重点研究的是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形而下”的实践性问题,关注的重点是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层面上的事宜,具有明显的操作性特征。[1]因此,应用法学研究工作不仅是从事应用法学研究的学者的工作,更是全国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事实上,法官办案的过程,不仅是适用法律的过程,也是应用法学研究的过程,是应用法学研究学者的理论研究与法官的司法实践相结合过程。加强对应用法学的研究,目的就是为了指导司法实践,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良性互动,把研究的重点转移到审判实践问题上,重点研究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明确理论立足于实际、研究成果回归应用于审判实践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使在先案例成为帮助法官正确裁判的参照或参考,是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制度保障。为了提升司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水平,各地法院纷纷出台相应举措,以辽宁高院为例,辽宁高院聚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研究建立了“审学研”一体化机制,推动一线审判人员从审判实践“热运行”到理论研究“冷思考”的角色转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压力大时,法官成为“办案的机器”,导致案件质量下降,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这个时候法官更应好好“磨磨刀”,不能总是埋头苦干,而应合理安排时间和精力进行一些理性思考,花些时间进行案例研究,无论是指导性案例、示范性案例还是一般性判例都应是法官潜心钻研的对象,从事应用法学研究不是不务正业,恰恰相反,研究案例是为了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为审判业务谋长远。

(二)核心价值取向——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法治体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司法实践作为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新时代,赋予了应用法学研究新的时代使命,应用法学者既有来自高校的学者又有来自审判一线的司法实践者,他们既密切关注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新动向,又能从学理上升华,这样的研究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能够有效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实然性措施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这一重要论断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纲领性要求。[2]审判机关应当做好“领头羊”,紧跟时代步伐,将应用法学研究成果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献计献策。以问题为导向,开展应用法学研究,尤其是开展案例研究,提高审判质效、防止与解决法律适用分歧,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三)根本价值取向——同案同判,守望公平正义

我国是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量最大的是国家。截至笔者统计时,2021年8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文书总量已经超过122548324篇,访问总量超过6908173772人,日均新增裁判文书8万多篇,该数字实时变化增加。裁判文书上网的初衷在于以公开促公正,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然而,作为一种溢出效应,同案异判、彼此矛盾的错误裁判也被暴露于公众的视野中,这不仅使社会主体无从认知司法对于特定问题的立场与态度,难以形成确定的行为预期,同时,也会损伤司法公信力。同案异判,是近几年社会反映的最多的司法不公现象,因此,同案同判成了审判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裁判推理过程遵循三段论推理,即依据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案件事实,得出结论作出裁判。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大小前提往往并不明晰,大前提法律规范可能并不明确或存在漏洞,小前提案件事实可能难以确定,最后得出的裁判结果因审判人员自身业务水平及裁量权的行使而五花八门。大数据时代,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裁判文书网及各种案例检索数据库出现,甚至通过简单的网页搜索都能轻易地找到与自己案件大致相似的案件,案件裁判结果的比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便捷得多。在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偏离先前相似案件处理结果,自然会给人有违公平正义之感。让普通民众辨识裁判是否违法通常会有一些难度,而比较自己案件与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否有差异,直观的观察就能完成这一任务,因而实践中用“同案同判”来替代“依法裁判”就成了一种理所当然的话语诉求。[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在一定程度上为统一法律适用提供了解决方案。但由于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和覆盖面十分有限,实践中很多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不能在指导案例中找到答案,这时作为群体智慧分享结晶的类案检索机制的诞生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类案检索机制是智慧法院建设的核心内容,如辽宁智慧法院办案系统中的法信智推功能实现类案的智能化检索,以司法信息化促类案检索机制的实施,很大程度上解决同案异判问题,并提升了审判质效。

(四)目标价值取向——填补法律漏洞,完善国家立法

时代的脚步不断向前迈进,社会也在不断向前发展,随之而来的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成文法的固有缺陷逐渐显露,虽然最高法、最高检不断与时俱进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但是,制定法的修改程序比较复杂,仍存在未能确切解决不同区域下,经济发展不均衡、经济特征各异导致的纠纷或犯罪。指导性案例的适用,使司法机关在立法未明确规定情况下克服裁判的困境。[4]陈兴良教授将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界定为规则创制,将其纳入“法律—司法解释—案例指导规则”三元规则体系当中。[5]在法无具体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案例研究,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为解决新型矛盾纠纷提供了指导,在法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借鉴并适用指导性案例,弥补了成文法的缺陷。案例研究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重要基础,也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基础之一。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但法律又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虽然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滞后性,但因其作为法源也具有法的局限性,无法及时适应社会生活发展变化的新需求。因此,在法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研究来源于司法实践的真实案例,总结、提炼并进行理论升华就起到了弥补成文法不足的作用,成为修订法律和制定新的法律的基础材料,并对法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三、功能定位

(一)完善司法规范体系

尽管我国拥有先进的立法技术和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实际需求,法律法规供给不足仍然是我国司法实践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应用法学研究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随之而来的是相关司法解释的更新,包含了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及执行的司法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2020年8月18日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对司法实践中难以确定的利率保护上限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这个过程即是从真实裁判中发现问题,反馈问题,完善立法,再回到真实案件中去指导司法实践。指导性案例本身就是一个真实的裁判,来源于司法实践的案例,具有具体、明确易于理解等特点,有效弥补了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等法律法规以条文形式呈现出的过于抽象、概括的特点,针对法律条文表意不明确、兜底性条款适用范围不明确需要通过多种解释方法相结合进行判断的问题。指导性案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具体描述,辩法析理,不仅仅形成了一个优秀的裁判文书,更为法官理解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提供了生动具体的讲解,每一次案例分析的过程,都是一次对法律系统化学习的过程,仿佛法官亲历了案件,与另一位优秀的法官进行了一次思想的碰撞。

司法实践中,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之所以疑难复杂是因为的争议焦点无法在成文法的法条中找寻到能够适用的法律条文,这时指导性案例与示范性案例就会在裁判要旨中回应上述问题,为后续法官审理相同类型案件提供了借鉴参考,发挥了弥补成文法漏洞的功能。该项功能不仅适用于实体法,对于程序法同样适用。以解决送达难问题为例,送达难问题一直是制约审判质效提升的痼疾,客观上,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快,人口流动快,主观上,当事人有恶意规避法院送达,拖延时间,逃避责任之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已经无法解决因送达难问题造成法官无法在法定审限内结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0)最高法民终192号民事判决书给苦恼的基层法官们一剂良药,该裁判文书的裁判要旨:人民法院通过邮寄方式首次向受送达人生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予以签收的,则该邮寄地址视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后人民法院再次按照上述地址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因无人签收而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0)最高法民申788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中写到:法院按照受送达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及地址邮寄法律文书,快递单回执载明邮件妥投,他人代收,即视为送达成功。至于代收人身份,签收过程、内部转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达的审查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0)最高法民申4185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中写明:人民法院因向受送达人身份证载明的地址邮寄送达应诉诉讼文书被退回,遂向其公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在公告期满后开庭,受送达人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和缺席审判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未向其送达传票即缺席审判的情况。上述三个案例裁判要旨很大程度上回应了基层法院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送达难问题,为程序合法及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法律统一适用

对于指导性案例、示范性案例和一般性案例的研究,从根本上讲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通过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达到统一法律适用的目的。法律本身具有抽象性,法律条文中原则性条款和兜底性条款较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适用法律往往存在法律规定不明,需要法官结合案情和实践经验自由裁量,不同的法官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尺度和业务水平千差万别,就会导致裁判结果五花八门,“同案异判”因此产生。更有甚者,个别法官在具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很可能因为自己的主观意识,影响到承办案件的公正审判,纵观其审判既往,竟出现同一法官同案异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指导性案例及示范性案例为法官司法裁判提供了具体而明确的参考价值。公众可通过网络获取指导性案例与示范性案例,对自己的案件存在相应的预期,极大程度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促进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统一法律适用反作用于立法。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一下四种情形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是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是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是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是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意见》还要求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说明类案检索情况。司法实践中,司法信息公开也促使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准备应诉阶段提前进行类案检索,向法院提交检索案例以支持自己的诉请或抗辩。《意见》第十条规定:“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司法态度取向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样影响着法官的裁量权和法律统一适用。202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40号指导案例: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该案中,吴某因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对吴某的坠亡后果不存在过错,且红山村村民委员及时对其进行了送医救治。本案裁判要旨: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40号指导案例中可以看出司法态度的转变,以往的裁判中,法官往往考虑受害者为弱势群体,尽管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没有责任,却要保护弱势群体,由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这种司法态度的不同也是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原因,140号指导案例的发布对于指导法官依法裁判、裁判态度的转变起到一定作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对公平责任进行了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对《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旨在限制裁量空间,要求法官适用公平责任时必须有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的修改虽然与140号指导案例适用法条前提不同,但是是对140号指导案例司法态度在立法上的回应,限制了法官裁量权的空间,促进了法律的统一适用。

(二)推动司法经验与智慧的共享

案例是全国法院系统审判工作水平的一面镜子,对于大多数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来说,案例研究接地气的功能定位在于推动司法经验与智慧的共享,狭义上的人民法院的案例研究更多的是指人民法院内部的法官专业会议及审判委员会上的案例研究,承办法官以自己承办的疑难案件为问题导向,向本院其他法官分享经验或请教研判,从而解决自己承办案件的法律适用或事实认定的难题。广义上的一般性案例研究则不局限于人民法院组织内部的研究,而是放眼于全国的案例检索借鉴。在当下中国,经由“互联网 +”效应的作用,一般性判例已成为一种泛在的、全面反映中国司法现状及司法见解的智识信息,并为社会成员无差异、无壁垒地汲取和运用。[6]法官们从海量裁判文书中检索出与自己承办的案件相关的案例,拓展对案件的认知水平,在案例中找到自己需要的法律适用条文,梳理案件审理思路,以此提高裁判效率和裁判质量。每天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达数万份之多,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裁判结果也因地域、法院级别和法官专业水平而迥异,但其意义在于能够更为全面地了解司法的真实状况,为调研工作提供多元化的样本,可以了解某一类案件的发展趋势,折射出社会生活的变迁,深挖背后的司法规律,从而实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结语

应用法学研究既不是在学术上堆砌一座座空中楼阁,也不是在观点上追求标新立异、无病呻吟, 而是为了实现从实践到理论的升华,然后再用成熟的理论来指导具体的实践。[7]重视应用法学理论研究,推动应用法学更好的为司法实践服务,是推动国家法治进步的需要,是完善立法的需要,是回应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呼声和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更是建设专家型法官队伍的需要。在我们明确了应用法学的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后,应当从中国司法实际出发,培养出更多审判执行领军人才,加强人民法院与政法院校的合作交流,提升司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水平,研究解决当下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成果转化,推动各项改革工作走深走实,指导司法实践。

 



[1]张平,《“应用法学”解析》,《法制与社会》,2011年8月(下)。

[2]曹士兵,《应用法学及其时代嬗变》,《人民日报》,2020年3月19日,第005版。

[3]张超,《论“同案同判”的证立及其限度》,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1期,第21页。

[4]季微,《我国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的完善》,《法制博览》,2021年3月上。

[5]参见陈兴良:《案例指导制度的法理考察》,《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2年第3期,第73页。

[6]顾培东,《我国成文法体制下不同法源属性判例的功能定位》,《中国法学》,2021年第四期。

[7]洛锦勇,《繁荣应用法学的研究》,《法制日报》,2014年5月7日,第010版。


 
责任编辑:仲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