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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乡村振兴法治保障研究浅议涉婚约彩礼返还家事案件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1-09-04 10:09:39 打印 字号: | |





  全国法院第十六届“东北法治论坛”征文  

 


 

 

 

 

 


东北地区乡村振兴法治保障研究

浅议涉婚约彩礼返还家事案件法治保障

 

 

 

 

 

 

 

 

 

 

 

 

作者:李 谊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编号:

 

东北地区乡村振兴法治保障研究

浅议涉婚约彩礼返还家事案件法治保障

论文提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谐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东北地区乡村在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普遍存在,基层法院每年会审理大量的因婚约财产纠纷引发的家事案件,尤其是近年来因天价彩礼引发的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时有发生。彩礼问题已成为影响婚姻安全的重大问题之一。妥善处理好彩礼问题是化解矛盾的关键。东北地区发展需要法律保驾护航,维护家庭和谐,促进乡村振兴。

 

主要内容关键词:

乡村振兴法治保障彩礼返还家风建设社会和谐

 

 

 

 

 

 

 

 

全文共计8408

以下正文:

基层法院每年会审理大量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彩礼问题已成为影响婚姻安全的重大问题之一。特别是在东北乡村地区,彩礼的处理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由于很多原因没有结婚或者结婚不久就离婚,导致大量要求返还彩礼纠纷的案件涌入法院。尤其是近年来因天价彩礼引发的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妥善处理好彩礼问题是化解矛盾的关键。搞懂彩礼的门道,可以减少婚姻里不必要的纷争,同时也能够防止道德风险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东北地区乡村振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里列举了三种返还彩礼的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面结合具体案例逐一对该三种返还彩礼的情形进行分析:

案例一:甲男与乙女于2020年1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1月1日,双方在男方老家举办婚礼,但是没有办理结婚证,2021年3月两人分手。交往期间,甲男于2020年9月1日给付乙女2万元用于资助女方开蛋糕店,举办婚礼前,男方给女方5万元作为彩礼。2020年12月,女方要买车,男方即将8万元交付给女方购车,车辆登记在女方名下且一直由女方使用至今。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买过首饰、手机等礼物。2021年3月份,双方分手后,男方向法院起诉主张女方返还彩礼共计15万元。并要求女方返还首饰、手机等礼物。

法院审判要旨: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彩礼的定性范围及彩礼返还比例的确定标准。

彩礼是我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男女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按照习俗,男方及其家庭给付女方及其家庭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给付这些财产时,有时是包括各项在内的“大包干”;有时则是明确分项的,如彩礼多少钱、上轿金多少钱、衣服款多少钱、三金多少钱、认门多少钱等等。

那么以上罗列的名目繁多的财物,哪些能被认定为彩礼呢?彩礼的性质到底是什么?

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将缔结婚姻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符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其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自愿赠与彩礼的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该行为合法有效。这里附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婚姻的缔结,这直接决定赠与行为的生效或失败。婚约期间赠与的彩礼不同于一般的礼节性赠与。现实生活中,根据风俗习惯赠与彩礼即说明男方与女方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已明确。若不是为了缔结婚姻,男方是不会赠与如此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出现婚约解除而引发的财物纠纷时,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单纯的赠与行为处理。

结合本案,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彩礼返还的第一条规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本案中男女双方曾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期间彩礼既可能用于结婚喜酒,也可能用于置办家用或者生育孩子,会有实际的支出。如果有证据证明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中,则在返还时数额会相应的降低。该案中乙女对于甲男提出的2万元资助女方开蛋糕店、5万元彩礼及8万元购车款认可,但是对男方主张赠送其首饰、手机等礼物不予认可。

鉴于男方资助女方开蛋糕店的2万元、彩礼金5万元及购车款8万元数额较大,与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存在区别,结合本案的现有证据等综合分析,该三笔款项应属甲男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出的财物,具备彩礼的性质。现在双方解除婚约关系致使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乙女应返还彩礼。

因该车辆登记在乙女名下并使用至今,故由乙女向甲男返还购置该车的实际支出费用8万元为宜;甲男给付乙女的5万元彩礼金,虽然双方未领证,但是已经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甲男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为女方过错导致其解除婚约,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女方返还该彩礼金中的2万元。对于男方主张的首饰、手机等礼物,因女方不予认可,男方亦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对男方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为:   

一、乙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甲男12万元。

二、驳回甲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2020年10月1日,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亲。确定恋爱关系后甲男按照农村风俗给付乙女相亲“见面”礼金1万元,给付乙女相亲家长“见面”礼金1万元。2021年1月1日,男方按照当地风俗给付女方父母“女儿上轿金”等。甲男主张给付女方及女方父母彩礼金共计5万元,女方及女方父母自认收到男方给付的彩礼共计2.5万元。甲男认为乙女及其家人收取彩礼后,其与女方没有正常的沟通交流,无法建立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很难达成结婚的目的。故甲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女及其父母返还彩礼金5万元整。

法院审判要旨: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返还彩礼金的数额如何确定及乙女的父母是否能够作为被告返还彩礼金。

法院审理认为甲男按照当地习俗给付乙女及其父母数额较大的财物表明其欲与乙女缔结婚姻的目的,故给付的财物具有彩礼的性质。后因男女双方不能达成缔结婚姻关系目的,按照法律规定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金。我国法律对返还彩礼的诉讼主体未作明确规定。那么本案返还彩礼的主体是否仅限于女方本人?

在生活实践中,给付及接受彩礼的主体往往不限于男女双方本人。在我国农村等贫困地区,男方给付彩礼往往举全家之力。给付彩礼的主体包括男方及其父母等近亲属,接受彩礼的主体包括女方及其父母等近亲属,彩礼在一般情况下都归于女方娘家。最高人民法院对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作了广义的解释,即要求返还彩礼的主体应当是实际接受彩礼的主体。这样处理既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又有助于案件的后续执行。结合本案,接受彩礼的乙女及其父母对彩礼具有共同的权利及义务,故乙女及其父母对该彩礼的返还应负连带责任。

关于返还彩礼金的数额,甲男主张给付5万元,但是未举证予以证明,结合本案中乙女及其父母自认收到彩礼金2.5万元,故法院认定乙女及其父母返还原告甲男彩礼金2.5万元。

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为:   

被告乙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甲男彩礼金2.5万元,乙女的父母负连带返还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相识与2021年1月1日,2021年2月26日登记结婚。2021年2月1日,男方通过微信向女方转账13140元,转账截图显示“媳妇随便花…”,2021年2月15日,男方通过微信向女方转账5200元。筹备婚礼期间,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10万元,女方对此予以认可。男方称为女方购买首饰花费2万元,并于2021年2月25日花费8000元为女方的母亲购买金条。婚后男女双方在一起居住过几天,后因没有任何沟通交流开始分居,现在甲男将乙女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被告乙女退还彩礼146340元。乙女同意离婚,但表示没有收到146340元这么多的彩礼。

法院审判要旨: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断及彩礼数额的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一起居住过几天后便开始分居,能否认定双方属于已经开始共同生活的情况?

所谓夫妻的共同生活是一种长期、稳定的状态,不仅要生活在一起,还应该从物质及精神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做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主观上,双方愿意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客观上,双方应能互相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同承担生活的压力和风险。(注:如果夫妻因为工作或者其他需要,导致两地分居,只要符合上述的主观与客观条件,则不宜认定为“确未共同生活”。)根据本案男女双方陈诉,二人登记结婚后仅极为短暂的生活过几日,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里列举的三种返还彩礼情形的第二种。

本案中关于返还彩礼的范围及具体数额,应该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彩礼的使用情况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由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予以确定。婚前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10万元,女方对此予以认可,法院予以认定。关于男方所述的微信转账13140元及5200元,结合双方转账的情形,法院认为应属于热恋关系中男方为取悦女方的赠与,不宜认定为彩礼。男方所述为女方购买首饰及为女方母亲购买金条,因甲男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乙女亦不予认可,法院不予认定。

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为:   

一、准予甲男与乙女离婚。

二、被告乙女返还原告甲男彩礼金10万元整。

三、驳回原告甲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甲男和乙女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个月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3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琐事打架吵闹。女方在婚前收取彩礼2万元。婚后第三年,甲男到法院起诉离婚,诉称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要求乙女返还彩礼2万元。乙女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返还彩礼2万元。

法院审判要旨: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双方是否符合离婚法律条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能够返还彩礼金。

本案中男女双方相识时间较短,认识三个月后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又不注重感情培养,导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无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2万元,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原告当庭未提供因给付被告彩礼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证据,不符合退还彩礼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求不予支持。

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为:   

一、准予甲男和乙女离婚。

二、驳回原告甲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五:甲男母亲早逝,父亲系残疾人,其弟上初中,属于低保户家庭。2020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女相识并恋爱。2020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乙女订婚时收取甲男见面礼2000元,举办婚礼前索要彩礼2万元。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后甲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共计2.2万元。男方诉称彩礼2万元系其向亲属借款至今未还,导致如今生活困难,其弟已被迫辍学。

被告乙女辩称: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返还彩礼。双方婚后由于男方性格粗暴,经常对女方进行辱骂和殴打,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但原告应对婚姻破裂负完全责任。被告不存在返还彩礼问题。虽然婚前原告给付部分彩礼,但这些钱在结婚时有较大部分用于购买衣物和结婚用品,其余也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用于生活消费,原告再要求被告返还与情理不符。原告所谓的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与事实不符。在诉讼中,女方称男方家新盖北京平,以表明男方家并未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但男方提供的证人证言证实该房屋系案外人男方家亲戚所建,并非男方家所建。对于女方所称男方经常对其打骂,未提供证据。

法院审判要旨: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已共同生活,离婚纠纷中男方要求返还彩礼金在何种情况下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均表示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应准许双方离婚。对原告婚前给付被告的彩礼共计2.2万元,有媒人及在场人出庭予以证实,由于原告婚前给付导致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弟弟辍学。有其所在村委会证明及其弟原就读中学证明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请,予以支持。返还彩礼的数额法院酌情确定为1.5万元。被告虽提供证人证言及证人出庭作证,以证实原告家盖北京平,家庭生活不困难,因相关人员未出庭接受质询,出庭证人与被告女方系亲戚关系,该两份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同时原告提供反证证实该房屋系其亲戚所建,故对被告提出的原告家庭生活不困难的抗辩,不予采纳。被告称原告对其打骂,因未举证,不予采信。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里列举的三种返还彩礼情形的第三种,即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该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一审判决结果为:

一、准予原告甲男与被告乙女离婚。

二、乙女返还甲男彩礼款1.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一审宣判后,被告乙女不服,提出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婚后被上诉人经常对上诉人进行辱骂和殴打,对婚姻破裂有过错。(2)被上诉人家自建了北京平,生活并不困难,故不存在返还彩礼的问题。

被上诉人甲男答辩称:(1)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对其辱骂和殴打没有证据。(2)北京平并非被上诉人家所盖,女方索要彩礼造成男方家庭生活极度困难,弟弟辍学,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该案二审上诉到中院审理认为:乙女上诉称被上诉人经常对其进行打骂,对于婚姻破裂负有过错,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家新盖北京平,但缺乏相应证据证明该房屋确为被上诉人家所建。由于被上诉人婚前支付上诉人彩礼2.2万元数额较大,导致被上诉人家庭生活困难,应当酌情予以返还,原审判决上诉人返还的数额过高,予以变更,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依据不足,上诉人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

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乙女返还甲男彩礼款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审中院判决为终审判决。

小结:对比案例四与案例五的判决结果差异

为什么案例五返还彩礼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案例四中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却被法院驳回?综合分析:

给付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关系,因此给付彩礼不等同于一般的赠与。男方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决定赠与行为是否生效。故在男女双方未能结婚,或者结婚后又离婚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通常会请求对方返还。根据男女双方是否结婚作出不同的情况处理。

情况一:给付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

情况二:给付彩礼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发生离婚纠纷时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两种(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案例二);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案例五);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则不予支持,因为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原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家庭为单位视为一个共同体。即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返回彩礼请求的,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则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对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不能以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准。案例四和案例五中的原告方都诉称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但是法院在认定时并没有支持案例四中原告的诉求。因为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指男方给付彩礼后靠自己的能力已经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相对困难是指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指的是绝对困难才属于返还彩礼特殊情况中的生活困难标准。案例四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因婚前给付彩礼造成的生活困难达到绝对困难的标准,因此其返回彩礼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总结:通过综合分析以上五个案例,归纳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参考的七个核心要点:

一、风俗习惯

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是认定彩礼的前提条件。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男女交往间赠与的小礼品等,要视其具体情况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首先根据双方或者收受财物一方的当地实际,确定是否存在给付彩礼才能结婚的风俗习惯。如果一方按照当地风俗给付另一方财物,一般认定为“按照习俗给付彩礼”。

二、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在认定彩礼时,要看赠与财产的前后,双方是否已经表达过结婚意愿。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无任何附加条件的一般赠与行为不支持返还财物。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不能主张返还。例如在恋爱期间,男方为了追求女方,在节日期间发1314元,520元等特殊数字的红包,一般视为联络感情的普通赠与,在分手或结婚不成时,无权要求女方返还。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质,实践中以下财物不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亲属为取悦女方及女方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2、男女双方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自愿支付的费用;

3、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为表达爱意等情感对女方的赠与;

4、骗婚中涉及到的财物。

三、财产的价值

彩礼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实物。因为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是性质相同,均可视为彩礼。通常财产价值越大,越容易认定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价值较小的礼品及衣物等,一般不认定为彩礼。对于财产价值大小的判断,不是看绝对值,而是看相对值。即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男方经济状况相结合综合考量,这样才能使裁判尺度统一,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四、赠与的时间

赠与的时间越靠近悔婚时间或提出结婚时间的,越易被认定为彩礼。比如在悔婚前三年赠送的玉镯,没有其他证据,很难被认定为彩礼。如果在悔婚前两个月送出价格不菲的玉镯,则容易被推定为彩礼。

五、给付彩礼方的经济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中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指的是绝对困难。法官需要运用丰富的社会经验,通过了解男方家庭的经济来源、工作情况、收入水平及男方父母的身体状况等,判断其家庭所处的生活水平。若确实因为给付彩礼造成家庭生活绝对困难的,可以适当提高返还彩礼的比例。

六、彩礼返还数额

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官可根据具体案例酌情返还。通常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

1、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如果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可以判令多返还,反之则少返还。

2、双方是否生育子女,如果已经生育子女考虑到照顾妇女及儿童的利益,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女方的情况下则可以判令少返还甚至不返还。

3、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根据过错程度考虑返还数额比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能凸显司法判例中法理与情理相统一的原则。

4、彩礼给付后的用途,如接受彩礼方将彩礼用于购置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或者已经在夫妻共同家庭生活中予以消耗,则可考虑少返还,甚至不返还;

5、给付彩礼方的经济状况,如男方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则应考虑多返还,以减少给付方的损失。与此同时,也应当了解并查明女方家的经济状况,综合考量,酌情确定返还的比例。总体原则为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七、彩礼的给付及接受主体应作广义理解

实践中,给付彩礼不仅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通常涉及到两个家庭。彩礼通常是给付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贫困地区有的男方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债台高筑。因此,对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作广义理解有助于解决返还彩礼问题上出现的推脱及抗辩问题,同时也能够避免因一方个人财产受限而给对方带来的损失。

结语:在中国古代“纳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男方为了表达与女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备聘礼送给女方家。在老百姓的心目中彩礼是吉祥物。在乡土社会,因彩礼而产生的纠纷并不多。人们约定成俗:如果男方解除婚约,彩礼不退;如果女方解除婚约,彩礼就要原数退还。但是,随着社会转型,尤其是随着人口流动,人们价值观呈现多元化趋势,婚约解除也已司空见惯。我国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现实中给付彩礼往往不是基于当事人自愿,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应当及时妥善解决因婚约财产纠纷引发的社会问题。法院有义务通过一个个经得起人民群众检验的司法判例引导社会行为,让这些承载公平正义的司法判例成为引领良好社会行为风尚,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不断进步发展的有力时代标识。

 

 

 

 

 

 

 

 

 

 

 

 

 

 

 

 

 

 

 

 

 

(作者简介:李谊,女,现任职于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责任编辑:仲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