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气,我国专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将每年农历九月初九定为老年节。
赡养问题与老年人晚年生活息息相关,如果处理不当,不仅难以化解家庭矛盾,更容易导致赡养案件的审执工作陷入僵局。对此,各基层法院秉承符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人道精神的原则,在立案窗口,此类案件优先接待、优先立案。在审理阶段,以调解为主,赡养案件的调撤率不断提高,有效缓解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促使赡养人主动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一:快速审理,及时维护老人权益
今年5月6日,李某来到连山法院,起诉要求七名子女给付护工费和生活费。承办法官阅卷后得知原告已经八十岁高龄,主动登门了解情况,同时了解了原告起诉的真实目的。其实不是每个子女都不赡养她,七名子女只有两个孩子对他不管不问,前一段时间她生病了,花了一大笔钱,她再也不想给一直照顾他的孝顺儿女增添负担了,她要求每个子女都要承担赡养她的义务。法官了解情况后,与被告多次沟通,庭审时面对老母亲,被告均表示同意赡养母亲,服从法院判决,以后有时间表有能力的子女也会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5月20日,仅仅15天该案顺利审结。
案例二:多元解纷,化解矛盾修复亲情
案例三:人道协调,协助老人晚年无忧
原告年老体衰需要赡养,故诉至建昌法院,要求原告长子、两个女儿尽赡养义务。原告愿意与次女共同生活,不同意轮流赡养,要求三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因原告年纪较大,无法亲自到庭参与审理,该案件的承办法官多次走访调查,积极协调当事人各方。最终判决结果为:原告随被告次女一起生活,被告一每月给付赡养费150元,另二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各300元;原告日后如需住院治疗,原告出院经农合报销后自费部分由三被告每人承担1/3份额,原告住院期间该三被告应予护理,参与照料。经审理判决,原告对承办法官的细致审理表示非常满意,并送来一面锦旗表达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