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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中院行政庭案例入选2020年辽宁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6-02 12:54:38 打印 字号: | |
2021年5月1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20年辽宁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葫芦岛中院行政审判第一合议庭法官助理张关中撰写的《某来公司诉某市税务局退还税款案》,从全省征集到的91篇案例中脱颖而出,成功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原某市地税局在工作中发现某来公司的经营地、实际注册地及划归的纳税范围地不符,致使对某来公司征收的税种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同年3月14日,原某市地税局对某来公司停征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少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率(由原来的7%降至1%)。国地税合并后,2019年3月12日,某来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某市税务局)提出退税申请,递交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7月15日,某市税务局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某来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市税务局具有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征收税款的法定行政职权。本案某来公司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是某市税务局在工作中发现的,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但是未主动退还。某市税务局在某来公司申请退税后没有作出退税或者不予退税的决定,某来公司在申请复议后提起诉讼,未超过《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期限。一审判决某市税务局返还多征的相应税款,并向某来公司支付相关利息损失。
某市税务局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各方当事人均未申请再审,做到了服判息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典型意义

税收缴纳关系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依法办理纳税、退税业务是一个地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标志。本案中,因为某来公司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是某市税务局在工作中发现的,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故判决某市税务局退还多缴税款。本案体现了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积极作为,依法平等保护产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税收管理法治秩序,对改善我市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仲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