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辽14诉前调书1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齐文君,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个体,系葫芦岛连山区站前街道“大久保健品店”经营者,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铁北路四段27栋442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诉齐文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郭聃、检察官助理李金刚及齐文君到庭参加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2021年7月间,被告齐文君在葫芦岛连山区站前街道其经营的“大久保键品店”内,面向不特定多数消费者非法销售“极品金伟哥”、“老中医补肾丸”等假性药,非法获利300余元。经鉴定,该假性药内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西地那非”。
经依法审理查明,公益诉讼起诉人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诉齐文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被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事实清楚,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被告均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齐文君按其销售假性药所得价款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款900元。
二、被告齐文君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三、其他无争议。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及参与权,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2022年5月14日在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对调解书进行公告。如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本院将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恩思
审 判 员 刘纪世
审 判 员 钟金芹
调 解 员 刘洪伟
调 解 员 张 捷
调 解 员 王占凤
二 〇 二 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符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