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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22-04-28 09:43:12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辽14民诉前调9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1号

被告:王浩,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被捕前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面粉厂住宅2单元701室

公益诉讼起诉人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赵大维、检察官助理李金刚、刘畅及王浩到庭参加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王浩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在连山区兴工街道其经营的博众教育培训机构等地,通过微信从才旭手中购买学生个人信息20000余条,用于其教育机构招收,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元;通过微信从马甲龙处无偿获取学生个人信息共计12000条;后将其获得的学生个人信息无偿提供给顾欣共计12900条。其未经他人许可,非法购买、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从中牟利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公民信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经依法审理查明,公益诉讼起诉人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被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事实清楚,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被告均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浩承担20000元(非法获利金额)侵权损害赔偿金。

二、被告王浩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三、其他无争议。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及参与权,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2022年5月27日在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对调解书进行公告。如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本院将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恩思  

审  判  员   刘纪世

审  判  员   钟金芹

调  解  员   刘洪伟

                                 调  解  员   张  捷

调  解  员   王占凤

 二 〇 二 二 年 四月 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符  敏


 
责任编辑:仲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