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兴城市人民法院对部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自2022年5月起具有管辖权。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二、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上、50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第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三、兴城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葫芦岛市辖区范围内,诉讼标的额10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