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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22-05-19 16:57:57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辽14诉前调书15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1号

被告:张艳红,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杨家边防派出所,住所地葫芦岛市绥中县前所镇前所村城北街31。

公益诉讼起诉人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诉张艳红侵犯公民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指派检察官武威、检察官助理刘畅及被告张艳红到庭参加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张艳红于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间,在绥中县其经营的“万宝通讯合作厅”内,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未经客户本人同意,私自将客户的实名制电话号码和验证码提供给他人用于注册京东商城会员,数量较大,非法获利人民币3725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公益诉讼起诉人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诉张艳红侵犯公民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被告侵犯公民信息事实清楚,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被告均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艳红承担3725元(非法获利金额)侵权损害赔偿金。

二、被告张艳红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三、其他无争议。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及参与权,本院于2025年5月17日至2022年 6月16日在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对调解书进行公告。如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本院将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恩思  

审  判  员   刘纪世

审  判  员   钟金芹

调  解  员   刘洪伟

                                 调  解  员   张  捷

调  解  员   王占凤

 

 

 二 〇 二 二年  五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符  敏 

 
责任编辑:仲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