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辽14诉前调书12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1号
被告:房艳艳,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商贸街艳楠通讯。
公益诉讼起诉人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诉房艳艳侵犯公民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武威、检察官助理刘畅及被告房艳艳到庭参加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房艳艳于2020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在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商贸街其经营的“艳楠通讯店”内,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未经客户本人同意,私自将客户的实名制电话号码和验证码提供给他人用于注册京东商城会员,数量较大,非法获利人民币14568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公益诉讼起诉人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诉房艳艳侵犯公民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被告侵犯公民信息事实清楚,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被告均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房艳艳自愿缴纳侵权损害赔偿金14568元(非法获利金额)。
二、被告房艳艳同意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三、其他无争议。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及参与权,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2022年6月17日在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对调解书进行公告。如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本院将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恩思
审 判 员 刘纪世
审 判 员 钟金芹
调 解 员 刘洪伟
调 解 员 张 捷
调 解 员 王占凤
二 〇 二 二 年 五月 十七日
书 记 员 符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