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22-05-24 15:58:11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辽14诉前调书16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1号

被告:陈永强,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石油街道,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石油五区14号楼3单元101室。

 公益诉讼起诉人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永强侵犯公民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指派检察官武威、检察官助理刘畅及被告陈永强到庭参加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陈永强于2020年年初至2021年7月间,通过建立微信群“京东群JD拉新ZH-6”和“京东老号”,以返利形式组织大量手机营业厅工作人员在被害人手机卡开卡环节,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未经客户本人同意,私自将客户的实名制电话号码和验证码提供给陈永强用于注册京东商城APP会员,数量较大,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其未经他人许可,收集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从中牟利是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公民信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经依法审理查明,公益诉讼起诉人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永强侵犯公民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被告侵犯公民信息事实清楚,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被告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永强承担4万元(非法获利金额)侵权损害赔偿金。

二、被告陈永强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三、其他无争议。

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6月23日在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对调解书进行公告。如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本院将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恩思  

审  判  员   刘纪世

审  判  员   钟金芹

调  解  员   刘洪伟

                                 调  解  员   张  捷

调  解  员   王占凤

 

 二 〇 二 二年 五 月 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符  敏


 
责任编辑:仲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