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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分享民法典10个小细节知识,转发收藏
  发布时间:2022-06-05 15:15:22 打印 字号: | |
1. 关于抵押不破租赁原则,原《合同法》没有强调需在占有期间内,现实中常出现倒签租赁合同的情形,《民法典》第405条增加了一个条件,强调要在实际占有期间才能发生抵押不破租赁的对抗力。《民法典》第405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 关于遗失物招领,原《物权法》规定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民法典》第318条将时间延长至1年。
《民法典》第318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 原《物权法》规定流押、流质条款无效,《民法典》第401条、第428条不再直接说无效,而是说在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这种改变凸显了对债权人的侧重保护。
《民法典》第401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428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4.以前法律规定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民法典》新增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体现了抵押权与质权平等的价值取向。

5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改变了原《合同法》“生效”的表述。也就是说以前承诺借钱给别人就成立了合同,负有履行义务,现在仅是承诺不产生这种义务,因为合同没成立。

6.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改变了原《合同法》“生效”的表述。也就是跟自然人借款合同一样,明确了实践合同的性质。

7. 《民法典》第56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8. 原《侵权责任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材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26条把“造成患者损害的”删除,也就是说不管有无造成患者损害,都不妨碍医疗机构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9. 原《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法典》第10条删除了“国家政策”作为法源的规定,因为在政策成为现行法律之前,是不具有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的,不能在法院裁判中作为判决依据。

10. 《民法典》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表述为“精神病人”,《民法典》改为“成年人”,一方面避免了歧视性用语,另一方面也涵盖了无精神疾病的老年人。

11. 《民法典》第19条将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门槛年龄从10周岁降低到8周岁。



 
来源:民法典在线
责任编辑:仲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