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删除“因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疾病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
二、确认无效婚姻的案件不再一审终审。
三、父母为子女全资购买的房屋,区分婚前购买婚后购买结果不同。
四、成年子女也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五、明确了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六、明确“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定义。
七、“探望权”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八、双方都有“过错”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
九、抚养费数额可以请求增加。
十、可以轮流协议抚养子女。
Q:什么情况属于因“胁迫结婚”?
A:《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18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Q: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Q:不满2周岁的未成年人离婚后只能由母亲抚养吗?
A:并不一定,原则上是由母亲抚养,例外有两种情况,一是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由父亲抚养;二是母亲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不适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形的。
Q:离婚后,哪些情况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A:《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