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资格刑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王继余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摘 要:资格刑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方式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其是剥夺或者限制被判刑人实施犯罪的一些前提条件和身份的一种刑罚。在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资格刑作为一个古老的刑罚种类在特殊预防犯罪上有其特殊意义。资格刑的发展和完善对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起到了一个良好的促进作用,也符合国际刑罚发展的潮流。通过对中俄资格刑进行多角度比较研究,探讨我国资格刑的弊端并提出改进法方向,在此基础上,以期对我国资格刑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借鉴。
关 键 词:资格刑;中俄比较;完善
资格刑的叫法只是学界的一种叫法,在我国刑法中对此并没有具体定义,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表述,但是规定的内容大体还是差不多的,只是不同国家或者地区根据自己的国情及语言习惯制定了不同的概念。唯一一点相同地方就是普遍各个国家对资格刑是从荣誉性演变而来的的说法是比较认可的。名誉刑在以前主要是对犯罪人进行羞辱的刑罚,是由耻辱刑和资格刑构成,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侧重点主要由重视耻辱刑到重视资格刑发展。人权意识的兴起,从特殊预防措施的角度来考虑,有辱人格的惩罚是对人权的侵犯,所以世界普遍各国不予认可[1]。对资格刑进行正确的定义,首先应该对资格的内涵研究明白。资格就是进行某种活动所必须提前具有的身份和条件。 资格应该得到法律的肯定和认可,因此法律也有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故笔者认为,可以将资格刑定义为,“剥夺或限制犯罪人实施某种活动所必须提前具备的条件、身份。”
一、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
我国刑法中对资格刑也没有一个完整的概念,对于资格刑的说也是学者在研究中达到的一种共识,就是认为附加刑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种和驱逐出境的刑种共同构成了我国的资格刑的刑罚体系。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被剥夺了公民选举权权和公民被选举权;二是宪法规定的其他各种政治权利,主要是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三是在国家机关从事工作的权利;第四,国有公司,企业,等机构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2]驱除出境设定之处就是考虑外国人的特殊性而设立的,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
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最基本权利就是通过选举形式来参加社会的管理,并通过这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这种基本权利就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的宪法形式予以确认的,同时这种权利在受到法律的处罚,即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之后,就不再具有。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可以发现。刑法规定的四种政治权利形式,并不都是严格意义上的政治权利,在学界也存在许多的争论。 [3]驱逐出境顾名思义就是将外国人驱除中国,通过概念可以看出来,该刑罚的适用对象是特殊对象,也就是外国人,这个外国人概念是广义的,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因为这些特殊人员,国家本着节约资源,对这些人驱逐出境是最好的选择。这也是尊重人权的一种表现。因为每个国家对犯罪规定的内容和方式不同,对人的指引和规范作用也不同,此时适用驱逐出境就十分恰当。
二、俄罗斯刑法中的资格刑
俄罗斯资格刑主要是由三个刑种构成的。首先是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这个刑罚种类还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剥夺担任一定职务,另一个方面是剥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其余的两个刑种一个是剥夺专门称号、军衔或荣誉称号、职衔和国家奖励,这个刑种的设立为了避免犯罪人还享有未犯罪之前的待遇。本身也有一定的财产惩罚的意味。[4]在另一个刑种是限制军职,这个刑种是针对军人设定的。俄罗斯刑法中也规定了主刑和从刑,和中国刑法规定刑种的体例大体相同。可是中国对主刑和附加刑的适用是严格分开的,附加刑不可以单独适用。俄罗斯刑法对于资格刑的适用却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不同的适用方式,资格刑中的限制军职就是通过主刑来适用,有的资格刑法院作为主刑加以适用,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用附加刑加以适用,例如被人喻为“百变刑种”的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的刑罚种类,可是有一个刑种只能作为附加刑来进行适用,法院不可以通过主刑的方式加以适用。[5]比如俄罗斯刑法典中规定的剥夺专门称号、军衔或荣誉称号、职衔和国家奖励。
俄罗斯刑法典中规定的剥夺被判刑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者担任一定职务的刑罚方法,主要是通过外在的权利限制和内在的精神和心理影响来达到对被判刑人的惩罚效果。因为这样一方面限制利用权利和职务之便再从事相关的犯罪,使被判刑人失去犯罪的基础。间接也对其心理产生很大的影响。另一方面纯洁了相关群体的人员素质,把一些害群之马剔除相关领域。对国家对个人都是十分有利的。但是该资格刑的剥夺也是有期限的,在达到对被判刑人教育和改造之后,还是允许被判刑人从事相关的活动或担任相关的职务。这也是刑罚人道主义的一种体现。但是俄罗斯刑法中规定的职务范围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限定,以及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来确定剥夺的年限。 [6]
俄罗斯刑法中对被判刑人在判刑之前获得的荣誉称号以及国家奖励、职衔、军衔等荣誉也进行一定的剥夺。设立这个刑种的初衷是因为这些职称、荣誉称号以及国家奖励代表了国家或政府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认可或评价。对社会有一个积极正面的引导。但是被判刑人在法院依法审判之后,还享有以前的荣誉称号以及国家奖励就不合时宜了,有时会对社会有一种负面的影响。比如一个法官获得全国优秀法官称号、但是后来又因为贪污受贿等行为被依法判刑,就应该剥夺其犯罪之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
俄罗斯刑法典中还规定了限制军职的资格刑。该资格刑的适用对象是军人。主要通过三个方面对被判刑的军人进行处罚。首先是军人在服役期间可能被延长。还有就是即使军人符合晋升的条件也不可以晋升。其次限制军职时法院会判决从被判刑人的日常获得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划归国库。这样被判刑人的财产也会受到损失。
三、我国资格刑的缺陷及俄罗斯资格刑的特点
1.我国资格刑的立法缺陷
(1)名称政治化。我国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项资格刑就具有明显的政治化,政治权利是一个明显政治化的术语。我国的剥夺政治权利第一个包括的就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一个是否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主客观的因素限制,主观因素主要有年龄、国籍、智力状况等,客观因素有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剥夺关系到国家管理机构人员的组成情况,间接的关系到政治利益,因此剥夺政治权利包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符合国民的认知范畴。但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也一应剥夺就有刑罚过剩的嫌疑。因为这些权利对于被判刑人的实施并不必然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恰恰相反,有些权利的行使反而会促进社会的发展,对社会与益。 [7]
(2)资格刑刑种匮乏。通过对我国刑法的研究就可以发现资格刑的种类,一种是剥夺政治权利,一种是驱除出境,因为驱除出境的适用对象是外国人,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适用最广泛的就是剥夺政治权利这一种。深入考察会发现,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一般都是危害政权利益的人,是一种体现阶级斗争的刑罚。[8]这种实质上的一种资格刑体系有许多弊端。
(3)资格刑涉及的范围小。例如我国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刑适用范围就比较窄,但是随着国家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们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原有的资格刑在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就存在缺陷和漏洞。原有的资格刑已经不能应对社会新的变化。私有企业在社会中所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对社会的影响也逐渐增强。因此一些人虽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但是还是可以私有企业单位的领导,还可以利用领导的条件进行犯罪行为,不能起到一个很好的预防作用。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对公民的经济利益是否涉及是中俄两国资格刑规定的差别,中国资格刑的设立之初,鉴于当时的国内环境对资格刑的适用对象确定的比较单一。对公民的经济利益更是很少涉及。但是俄罗斯刑法中的资格刑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详细并且有一定的针对性。
2.俄罗斯刑法中的资格刑的特点
(1)资格刑种类多。通过前文的介绍可以知道,俄罗斯刑法中资格刑有三种,但是可以具体分化很多具体的方面。几乎所有刑法领域的内容都可以涉及。我国对资格刑的规定过于单一,适用对象也是比较窄, [9]例如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一方面和犯罪性质有关,一方面和刑期有关。但是俄罗斯刑法中的资格刑在刑法性质分类中,几乎每一类都有涉及,并且附有剥夺的期限。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但其实质是为保障更多的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施,这也是法律的必有之恶。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的资格刑适用范围广还体现在其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公权力还包括私权利。比较而言,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对资格刑的规定还是比较全面和具体的,我国刑罚的目的主要是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但是俄罗斯刑罚目的主要是维护公民的权利。这也导致了两国资格刑的设立不同,需要说明的是,中国资格刑中的驱逐出境是没有期限的,可是俄罗斯刑法中资格刑在执行过程中都是有期限。
(2)规范公权力行使。俄罗斯刑法典中的资格刑另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资格刑剥夺的对象中也有对公权力的剥夺。这是中国刑法中所不具有的。如果俄罗斯的公权力机关滥用职权对公民的权利进行妨碍,法院会根据具体判决剥夺公权力机关负责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规范的视角明显不同,这也体现了权利本位的思想。中国的资格刑则是对这些权利本身进行限制。
(3)符合人权保障的趋势。保护人权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并不断的加深,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俄罗斯在资格刑的适用范围上充分体现了人权保障的思想,在一些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中都规定了相应的资格刑。因为这些人的人身危险性可能更大。[10] 纵观世界历史,发动侵略战争是及其不人道的,也是对他人的人权的极端漠视和不尊重。要是对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领导人不进行资格性的限制,后果是十分可拍的。因为他们对其他人的人权存在不尊重和漠视的思想。只是为了一人或一国之私欲。正是基于思想,俄罗斯对发动侵略战争的犯罪,刑法规定都必须设立资格刑。这种做法也是符合国际趋势的,体现了人的价值高于阶级价值。
(4)针对性更强。刑罚的有效性有时不一定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并且刑罚的轻重本身就是一个主观感受,主观意识是外界因素影响的,所以适用资格刑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一个人对政治权利不感兴趣,甚至其对政治权利是什么都不知道,并且对政治权利也十分不屑,因此这个时候,对其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是达不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效果。同时也浪费了一定的司法资源。与子相反,一个富有政治野心的富翁,一心想谋求一定的政治身份,此时,其犯罪被判刑时,本人可能更愿意选择判处罚金刑。[11]因为财富的削弱使其产生不了痛,不痛则不能思过,故刑罚的效果就达不到。但是俄罗斯刑法中的资格刑正是基于此,根据被判刑人的具体案情,依据痛则思过的思想,选择相应的资格刑进行适用,以期达到良好的刑罚效果。同时也消除了被判刑人的再犯此种类型罪的基础。
四、俄罗斯资格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修改剥夺政治权利制度
我国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种类,因为时代背景等原因,在制定之初,还是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现在仍继续适用该刑种就明显与社会发展的趋势相冲突。政治权利深深地打着阶级的烙印,与人权保障的世界发展潮流相悖。因此我国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种应该在立足本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别国的刑罚规定,逐步完善剥夺政治权利刑种。故此提出以下完善意见:
(1)改变剥夺政治权利刑种名称。前面已经说到该名称和当今社会的法治背景不符。在提倡法治的国家,这种深深打上阶级烙印的刑种也应该与时俱进,以期继续发挥其刑罚的功能。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在取消该刑种的情况下,重新确立一个刑种。
(2)把剥夺政治权利刑分为两个资格刑。鉴于我国的语言习惯及立法技术,在我国不适宜适用像俄罗斯刑法典中规定的那么长资格刑的名称。故应该从剥夺政治权利内容中分化出两个资格刑刑种,分别为剥夺担任一定职务和剥夺从事一定活动的资格刑,这样不仅解决了立法技术问题,并且资格刑的适用会更加灵活和具有针对性,对被判刑人的权利过度剥夺现象也不会出现。刑罚的法律效果以及社会效果都有一个很好的体现。例如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剥夺的担任领导职务,都是公权力机关的领导职务,一些私有的单位或者公司的领导却不包含在内,这样不利于资格刑的刑罚目的。资格刑的目的在于对于犯罪的前提条件的剥夺。所以不应该局限于公权力机关的领导职务。还有为了资格刑具有很好的操作性,立法机关应该对职业的界定应该有一定的规范,以便于操作。
二、增加剥夺荣誉称号的资格刑
这里的荣誉称号可虑到中国的国情包括国家公权力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及国家奖励。因为被判刑人可能在获得这些荣誉称号的时候,就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因为当时没有被发现。要是不予剥夺,显然是不妥的。比如犯罪人之前刚被授予全国优秀法官称号,而当时就有贪污受贿行为发生,只是当时没有被查处,试想一个国家蛀虫还能配得上全国优秀法官的称号吗?要是对其获得的荣誉称号不予剥夺,对我国的司法形象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并且该资格刑主要是通过对被判刑人的精神压力以实现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因为一般获得荣誉称号的人相比普通人来说自尊心都比较强,对外在评价也比较看重,剥夺荣誉称号对其来说打击更大,并且对服刑期满后的职业升迁会造成进一步的障碍,这种刑罚直接或者间接地产生经济上的影响,因为剥夺一些荣誉称号可以导致各种物质优惠的丧失。
三、扩大资格刑的适用范围
仔细对我国刑法进行研究就可以发现,资格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占据的分量不是很重,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分布在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当中,其余的章节很少涉及,驱逐出境就更少了。但是俄罗斯刑法典中资格刑的适用范围就十分广泛。不仅仅是就分布在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犯罪中,刑法中的资格刑涉及社会许多领域犯罪,并且针对性比较强。刑罚的社会效果也会很好。我国在几次刑法修正案中一直没有涉及,这对完善我国刑罚体系是不利的。只有完善的刑罚体系,才能更好的打击犯罪,更好的教育和改造被判刑人,维护社会秩序,进而更好的实现人权保障。因此应该关注一下我国的资格刑建构,逐渐扩大资格刑的适用范围,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俄罗斯资格刑就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四、增设法人犯罪的资格刑
规范和事实有时候是脱节的,并且规范的稳定性和事实多变性是相冲突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现实生活中的法人犯罪现象逐渐增多。但是对于法人犯罪应该如何有效处罚,刑法还是规定的不够完善。我国现行有效的刑法只是规定了可以对法人进行罚金处罚,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效果并不是很好,但是笔者认为应对法人犯罪增设资格刑即停业整顿和刑事破产,这样就可以通过限定期限的方式对法人进行从事工商活动进行限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可以直接判决永远禁止该法人从事工商活动,也就是判决其刑事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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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ssian Qualification-penalty System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hina.
Wang Jiyu
(Criminal Justice Schoo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Abstract: Qualification as a special punishment, which is used as a deprivation or restriction of the preconditions and the identity of some sentenced people to commit the crime, has been adopted by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In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the qualification penalty as an old penalty species has its special significance towards the crime prevention.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qualification penalty not only has an active role in promoting our national rule of law, but also in line with the trend of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penalty species. From the multi- angle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qualification penalty between Russia and China, it not only helps to identify the defects of the qualification penalty in China, but also helps to propose inprovement measures, in order to facilit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qualification penalty in China.
Key Words: Qualification Penalty;Comparisons between Russia and China; Improv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