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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22-10-25 13:39:22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辽14诉前调书19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1号

被告:梅东亮,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街辽建12号楼6单元402室。

公益诉讼起诉人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诉梅东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郭聃、检察官助理李金刚及被告梅东亮到庭参加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梅东亮于2020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在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九区15号楼1单元102室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销售名为“金牌玛卡”“每粒坚”的保健品。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梅东亮销售的“金牌玛卡”内含有西地那非14.4mg/kg; “每粒坚”内含有西地那非12.90g/100g梅东亮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依法审理查明,公益诉讼起诉人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诉梅东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被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事实清楚,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被告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梅东亮按其销售假药所得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2000元。

二、被告梅东亮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三、其他无争议。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及参与权,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2022年11月25日在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对调解书进行公告。如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本院将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恩思

审  判  员   董百慧

审  判  员   周  艾

调  解  员   刘洪伟

调  解  员   张  捷

调  解  员   王占凤


 

      二十五

 

         


 
责任编辑: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