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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22-10-25 13:49:21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辽14诉前调书17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1号

被告:庞蕊,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青冈镇新建街五委九十六组365户,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枫林晚宾馆附近“夫妻情趣”店内。

公益诉讼起诉人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诉梅东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郭聃、检察官助理李金刚及被告庞蕊到庭参加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庞蕊于2021年8月至10月份期间,在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枫林晚宾馆附近其经营的“夫妻情趣”店内,从一陌生人处购入“每粒坚”10盒、销售6盒;购入“孟加拉虎王”10瓶,销售8瓶。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检测:庞蕊销售的“每粒坚”含有西地那非11.87g/100g;“孟加拉虎王”含有西地那非12.47g/100g。庞蕊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依法审理查明,公益诉讼起诉人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诉庞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被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事实清楚,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被告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庞蕊按其销售假药所得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2000元。

二、被告庞蕊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三、其他无争议。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及参与权,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2022年11月25日在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对调解书进行公告。如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本院将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恩思

审  判  员   董百慧

审  判  员   周  艾

调  解  员   刘洪伟

调  解  员   张  捷

调  解  员   王占凤


 

   二十五


书  记  员   符  敏


 
责任编辑: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