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辽14诉前调书20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1号
被告:朱宝君,男,满族,初中文化,个体,政治面貌,群众,住龙港区锦葫路145-9号楼2单元17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诉朱宝君销售假药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郭聃、检察官助理刘畅及被告朱宝君到庭参加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朱宝君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间,在其经营的龙港区锦葫路马仗房建设银行西侧鸿运中介所内,销售金牌玛卡、精品伟哥、美国黑金、虫草、藏秘肾宝片、纯爷们等性保健品,销售金额14902元人民币。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鉴定,上述性保健品中均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2022年9月2日在正义网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起诉,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损害状态。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要求:一、朱宝君支付赔偿金149020元。二、朱宝君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经依法审理查明,公益诉讼起诉人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诉朱宝君销售假药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被告朱宝君销售假药事实清楚,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被告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朱宝君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宝君支付赔偿金149020元。
二、被告朱宝君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三、其他无争议。
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1月26日在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对调解书进行公告。如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本院将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恩思
审 判 员 焦 娇
审 判 员 董百惠
调 解 员 张学荣
调 解 员 鄂立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符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