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
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2023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批复
表
一、 收支预算总表
二、 收入预算总表
三、 支出预算总表
四、 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 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葫法〔2020〕18号)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决算信息
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决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是指经批复的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政府采购、绩效、资产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在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统一领导下,各科室按以下分工履行预决算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一)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牵头做好本单位的部门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绩效、资产等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科室做好配合工作;
(二)纪检监察室对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办公室按规定组织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
(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上下两年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向社会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要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等。
(五)财政专项资金,包括财政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等。
(六)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决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
(七)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探索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制度。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预决算信息在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审务公开”专栏和辽宁省政府网站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七条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预决算信息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的专项资金根据资金分配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政府采购信息按采购进程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定密、解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要求,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责任明确。
第十一条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要文书示范文本》(财法[2015]4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办理应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四)受理不服所辖县(市)、区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依法审判由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辖权。
(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八)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九)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开展与法院工作有关的调查研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对市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主管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三)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四)监督指导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五)监督指导全市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六)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建设。
(十七)完成应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综合预算收支指标情况
(一)收入预算8181.62万元,其中: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8178.92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单位资金收入0万元,其中: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结余2.7万元,其中上年财政专户管理资金超收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超收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8181.62万元,其中:
1.基本支出4137.67万元;
2.项目支出4043.95万元。
在支出预算中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支出
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6个,涉及资金1248.60万元。
2023年预算收支比上年减少2289.49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诉讼费退费资金减少。
二、部门管理专项资金情况
2023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专项资金共0个,涉及资金0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3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593.2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咨询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具体为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0万元,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0万元。
五、“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3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104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6万元,比上年无变化。
2.公务接待费2万元,比上年无变化。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9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上年无变化;公务用车运行费96万元,比上年无变化),比上年无变化。
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金额 | ||
(2022)年 | 2023年 | ||
合计 | 104 | 104 | |
1.因公出国(境)费 | 6 | 6 | |
2.公务接待费 | 2 | 2 | |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96 | 96 |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96 | 96 | |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 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
七、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2023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6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6个,涉及资金1248.60万元,编制特定目标类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基本支出: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3.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使用完毕,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6.“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7.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第五部分 2023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批复表